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96號抗 告 人 蔡有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慶鐘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移轉管轄)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台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法 官 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