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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聲再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22號再審聲請人 李士隆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蔡勝雄法 官 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美莉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