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59號再審聲請人 李林英花
李合堯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102年度聲字第126號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