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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莊元和代 理 人 何孟育 律師

謝逸文 律師相 對 人 王令成代 理 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庭訊時,受命法官對於證人具結之說明以及聲請人陳述意見時遭法警當場帶出法庭,甚感不服,為此,依法庭錄音及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交付及抄錄103年10月14日庭訊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此法院組織法第91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此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易言之,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於上開庭期審理期間,自行帶領十餘名民眾旁聽,並鼓動該等旁聽民眾鼓譟、喧嘩,干擾並妨害法庭秩序。經受命法官多次制止不聽,受命法官為維持法庭秩序,遂命法警將聲請人帶離退出法庭,惟聲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在聲請人退出法庭之際,仍全程參與審判程序,繼續為聲請人就本案事實及法律為主張及陳述。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主張因退出法庭未參與審理程序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見對於其法律上利益之主張及維護並無必要。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認其聲請為無理由,應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法 官 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