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李合堯相 對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本院 103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給付保險金事件,自民國102年10月23日起至今各次庭期開庭錄音內容,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此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易言之,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於該案審理期間,全程參與訴訟程序,並為訴訟上之聲明及主張,且多次聲請閱覽及抄錄卷內文書,此有該案卷可查。而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有何法律上之利益必須法庭錄音光碟始得主張及維護。揆諸首揭條文之規定,應認其聲請為無理由,應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法 官 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