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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訴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8號原 告 柯雅馨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鄭家豪律師蔡麗珠律師江信賢律師被 告 莊裕祺被 告 莊采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惠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03年6月17日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2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10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莊裕祺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莊采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莊裕祺、莊采蓁各自負擔百分之十八,餘百分之六十四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莊裕祺、莊采蓁二人係姊妹;莊裕祺與伊係高職同學。被告二人因懷疑伊與莊裕祺之前夫蔡鈞謙〔與莊裕祺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0日離婚〕交往,明知雅虎奇摩部落格及臉書社群網站,係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網頁介面,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或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於不詳地點,利用電腦或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張貼如附表一、二所示嘲弄、詆毀伊之文字;莊采蓁另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至位於臺南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傳真如附表三所示嘲弄、詆毀伊之文字,至伊任職之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辦公室,足生貶損伊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並毀損其名譽。

(二)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各給付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20萬元。聲明「Ⅰ莊裕祺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3年4月24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Ⅱ莊裕祺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3年4月24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列等語,資為抗辯:

(一)被告二人前述行為上不致造成原告名譽權之損害。

(二)關於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之侵權行為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三、不爭之事實下列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實:

(一)莊裕祺、莊采蓁二人係姊妹,莊裕祺與原告為高職同學。莊裕祺與其前夫蔡鈞謙於100年8月10日離婚。

(二)被告二人於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時間,利用網際網路,公開張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文字。

(三)莊采蓁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位於臺南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將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之文書傳真至原告所任職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辦公室,該管理學院秘書知悉後轉知柯雅馨。

(四)被告二人因毀謗等案件,經法院判處莊裕祺應執行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莊采蓁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爭點及本院判斷

(一)本件之爭點在於:1被告二人如上開不爭執事項所載行為,是否造成原告名譽

權之損害,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二人各給付精神慰撫金20萬元有無理由?2關於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之侵權行為請求權是否已

經罹於時效?

(二)本院之判斷:1被告二人如上開不爭執事項所載行為,是否造成原告名譽

權之損害,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請求被告二人各給付精神慰撫金20萬元有無理由?①被告二人如上開不爭執事項所載行為,已造成原告名譽權之損害。

⑴被告二人對原告所為之行為,如不爭之事實(二)(三)所示。

⑵被告二人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雅虎

奇摩部落格、臉書社群網站上分別刊登如附表一編號

2、3、附表二所示文字,及莊采蓁傳真如附表三所示之文字至原告任職之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辦公室,就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1及附表三部分,其中已具體指摘原告半夜與他人老公見面、介入他人婚姻、搶同學老公等事實,而其自證人吳文喜所轉述之訊息,亦僅為其聽聞莊裕祺之前配偶蔡鈞謙有與原告外出,並非表示原告與蔡鈞謙有何不正常交往,被告二人復未提出證據資料以佐證其等具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之事項為真實,渠等徒憑己意揣測即藉網路或傳真擅自指摘原告介入他人婚姻之不實事實,衡諸目前社會現狀,一般人基於道德觀感,對於介入他人婚姻之人常投以異樣眼光,且易認定該人感情不忠誠或有品格道德上之瑕疵,是被告二人此部分文字,堪認足以使原告感受到難堪而貶損原告之名譽與社會評價。又被告二人在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之網頁及附表三傳真之文字或部分文字分別以「瘋子流浪漢」、「髒和臭」、「長的很醜的三八」、「屁股有夠大,難看死了」、「土里土氣」、「臀圍有40」、「臀部很難看很突出」、「三八很愛嚼舌根」、「心腸最壞」、「嫉妒心強」、「陰險小人」、「小三」、「髒東西」、「醜妹」、「醜女」、「砲友」等負面、貶抑、輕蔑之侮辱性詞句形容原告,顯蘊含嘲弄、詆毀之意,並足使原告感受到難堪而貶損原告之名譽與社會評價,是被告二人「前述行為上不致造成原告名譽權之損害」之抗辯,尚無足採。

②原告得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範圍:

⑴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⑵被告二人確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事實,已如

前述,則原告主張其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亦堪以認定。審酌:被告二人乃於莊裕祺婚變不久,一時情緒衝動而為前述行為;莊裕祺高職畢業,離婚後,需照顧8歲及6歲二名子女,月入2萬餘元;莊采蓁專科畢業、未婚,月入2萬餘元;原告高職畢業,現任職於成功大學管理學院;被告二人所為本件侵權行為之情形及造成原告名譽權受侵害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被告二人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於每人各7萬元之範圍內,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2關於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之侵權行為請求權是否已

經罹於時效?被告二人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於刑事上固成立數個散布文字毀謗罪,惟於民事上應僅各自成立一個侵權行為,附表上各編號之行為,僅為其整個侵權行為中之一個接續行為,從而,原告就被告二人各自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其時效何時起算及是否消滅,應就被告二人整個侵權行為為整體之觀察。查:被告二人各自之侵權行為,其最後之行為時間均在101年7月某日,原告於103年3月27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二人為損害賠償,尚未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2年時效期間,被告二人「罹於時效」之抗辯,尚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各給付7萬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加以論述,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王金龍法 官 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宬樂┌────────────────────────────┐│附表一(行為人:莊裕祺) │├──┬────┬────┬───────────────┤│編號│時間 │張貼網站│張貼內容 │├──┼────┼────┼───────────────┤│1 │100年12 │首爾塔餐│半夜和同學的丈夫搞到三、四點才││ │月2日 │廳之雅虎│回來,請問你的道德標準在哪裡?││ │ │奇摩部落│(張貼告訴人與其友人照片) ││ │ │格 │ │├──┼────┼────┼───────────────┤│2 │101年 │被告莊裕│瘋子流浪漢(髒和臭,胸前永遠夾││ │10月8日 │祺之臉書│一隻泰迪熊,每次看到她,我都會││ │某時 │社群網站│想到柯雅馨) │├──┼────┼────┼───────────────┤│3 │101年11 │被告莊裕│①一張蔡鈞謙的,一張柯雅馨的(││ │月7日某 │祺之臉書│ 張貼傳票2張) ││ │時 │社群網站│②幹!好衰,看到那個長的很醜的││ │ │ │ 三八 ││ │ │ │③穿緊身褲,幹,屁股有夠大,難││ │ │ │ 看死了 ││ │ │ │④對,土里土氣的 ││ │ │ │⑤我目測他臀圍有40 ││ │ │ │⑥以他那個身材,那個臀部很難看││ │ │ │ 很突出 ││ │ │ │⑦我只是要說三八很愛嚼舌根,除││ │ │ │ 了這個有證人,其他的我沒證據││ │ │ │⑧三八還富著珍妮和大千的面一直││ │ │ │ 問大千,為什麼李先生要和X小 ││ │ │ │ 姐這種已婚還有小孩的女生交往││ │ │ │ ?當時,我們都不知道這個秘密││ │ │ │ ,三八就這樣把別人的私事洩漏││ │ │ │ 給外人了 ││ │ │ │⑨這個女的真的是我遇過心腸最壞││ │ │ │ 的一個,嫉妒心強,然後心裡算││ │ │ │ 計,找機會拉你下來,陰險小人││ │ │ │ 。 ││ │ │ │⑩而且這個人不把神明放眼裡 ││ │ │ │⑪社會上這種小王小三越來越多的││ │ │ │ 亂象不該受譴責嗎? ││ │ │ │⑫而且你自己不是也在公共場合,││ │ │ │ 對其它4位朋友承認,你確實和 ││ │ │ │ 別人的老公半夜出來見面 │└──┴────┴────┴───────────────┘┌────────────────────────────┐│附表二(行為人:莊采蓁) │├──┬────┬────┬───────────────┤│編號│時間 │張貼地點│張貼內容 │├──┼────┼────┼───────────────┤│1 │101年2月│被告莊采│首爾塔餐廳的老闆--也是五子登科││ │29日13時│蓁之雅虎│...去年勾搭上了妻子的高職同學-││ │10分許 │奇摩部落│為了狐狸馨--離了妻子拋了兒子關││ │ │格 │了餐廳沒了金子--有人說狐狸精厲││ │ │ │害...有人說男的厲害 │├──┼────┼────┼───────────────┤│2 │101年11 │同案被告│媽說看到髒東西要去拜拜 ││ │月7日某 │莊裕祺在│ ││ │時 │自己之臉│ ││ │ │書社群網│ ││ │ │站張貼「│ ││ │ │幹!好衰 │ ││ │ │,看到那│ ││ │ │個長的很│ ││ │ │醜的三八│ ││ │ │」時,在│ ││ │ │上開臉書│ ││ │ │中留言回│ ││ │ │應 │ │└──┴────┴────┴───────────────┘┌────────────────────────────┐│附表三(行為人:莊采蓁) │├──┬────┬────────────────────┤│編號│時間 │傳真內容 │├──┼────┼────────────────────┤│1 │101年7月│正妹愛搶同學老公……… ││ │11日21時│醜妹也愛搶同學老公… ││ │56分許 │都搶到害人家離婚了都說沒有 ││ │ │狐狸馨像醜女林凡看過照片的都說林凡比狐狸││ │ │馨漂亮丫.. ││ │ │社會亂象越高知識越愛搞人家 ││ │ │老公..她老公卻又說她是砲友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