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陳禹安
陳家富許崑寶被上訴人 黃政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險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6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