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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上易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40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陳秀禎複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被上訴人 劉家榜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時效取得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裁判案由:時效取得所有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