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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上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60號上 訴 人 黃明湧

賴招茵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亞筠間104年度上字第160號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77,6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