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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上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70號上 訴 人 林趙素喜

林信義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林太尉法定代理人 林達毅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三七五租約耕地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1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民國10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翁金緞法 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