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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上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王月娥兼訴訟代理 何達雄人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宜蓁被上訴人 國際家庭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柔至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已於10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