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王月娥兼訴訟代理 何達雄人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宜蓁被上訴人 國際家庭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柔至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已於10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