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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上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23號上 訴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被 上 訴人 杜明華

杜明俐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