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92號上 訴 人 謝旻學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陳佩琪 律師視同上訴人 蕭世歷被上訴人 詹為清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曾獻賜 律師高華陽 律師詹秉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視同上訴人蕭世歷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旅居國外,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蕭世歷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