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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上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92號上 訴 人 謝旻學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陳佩琪 律師視同上訴人 蕭世歷被上訴人 詹為清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曾獻賜 律師高華陽 律師詹秉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視同上訴人蕭世歷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旅居國外,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蕭世歷應予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