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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再抗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抗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呂義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本院所為104年度再抗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法 官 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岳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