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34號再 審 原告 吳彩瑛
林卓金玉吳碧珍黃重欽黃重輝林秀玲蘇麗珍施陳素治張憲斌蔡玲娜黃建勳柯博元張李美月蔡麗美梅美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再 審 被告 李彥融訴訟代理人 陳冠伶
李京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役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