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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再易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李連財輔 佐 人 李豐裕再審被告 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訴訟代理人 林重琨

陳家雯黃裕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本院確定判決(103年度上字第209號)提起再審之訴,已於10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5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翁金緞法 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