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林國昭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珍祭祀公業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孟珊法 官 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