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3號再審原告 陳政勇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頂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股份事件,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5,140元,應徵裁判費75,45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