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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再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李建科上列再審原告李建科與再審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2,9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4,56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餘43,5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切勿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