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傳晧訴訟代理人 郭姿君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俊言
牛郁雯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楊惠米
楊淑年楊淑雅被 上訴人 楊博名
楊琇程楊翁金蘭楊琇而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陳玄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佣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法 官 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