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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建上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景文德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被 上訴人 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芳億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複 代理人 陳中為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請求返還溢領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5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建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21日向伊借款1000萬元,經伊請求被上訴人清償,迄今尚未償還,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如數給付本息。又被上訴人向伊承攬迷你型蘭花生產專區溫室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於99年間簽訂工程合約書,總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1億2553萬8820元,工程期限約定應於99年12月15日完成(下稱系爭工程)。而被上訴人施作完成之工程存有諸多瑕疵,經伊定期催告被上訴人修補瑕疵,迄今尚未修補,爰依系爭工程契約第10條、第13條之約定及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修補瑕疵。原審為伊敗訴判決,尚有未合等情。上訴聲明:Ⅰ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項上訴人請求部分判決廢棄。Ⅱ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0萬元,及自10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依附表一所示之方法給付附表一所示之給付,並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方法修補附表二所示之瑕疵。(上訴人於原審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284萬8000元違約金,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時,經被上訴人之同意,撤回前述違約金部分之起訴)

二、被上訴人則以:1000萬元借款係因伊預支工程款而簽立,故借款契約書明載「完工驗收時折抵工程尾款」,事後也在計算工程款時折抵,伊並未積欠上訴人1000萬元未清償。又系爭工程雖存有瑕疵,然兩造已失去信任基礎,且修補瑕疵所需費用過鉅,依民法第493條第3項規定伊得拒絕修補瑕疵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101年1月21日簽訂借款契約書一紙,契約內容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1000萬元,並於當日收訖,且此筆借款將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包之「迷你型蘭花生產專區溫室新建工程」完工驗收時折抵工程尾款。

(二)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並於99年間簽訂工程合約書,總工程款為1億2553萬8820元,工程期限約定應於99年12月15日完成。兩造間於100年6月2日,就系爭工程再簽訂工程追減合約書(系爭工程合約),追減原始合約中加溫及降溫系統,追加及追減後工程總價為1億1439萬0320元,加計營業稅5%(571萬9516元)後,總計為1億2010萬9836元。被上訴人迄101年4月30日止,共計向上訴人收取1億1587萬元。

(三)系爭工程有如附表二所示瑕疵,經「社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鑑定後,鑑定結論認為本件工程瑕疵修補概估費用為697萬4454元。

四、系爭1000萬元借款係因被上訴人預支工程款而簽立,事後也在計算工程款時折抵,已經清償。

經查:系爭借款1000萬元,上訴人於原審自陳是依原證八及原證九所示3張支票交付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9頁),衡諸原證八及原證九所示3紙支票(見原審卷一第40至41頁)之款項收付,係記載於「芊卉蘭科一期工程付款明細」表上,與其他工程款之付款均記載在同一張明細表上,被上訴人辯稱係因預支工程款才以借款契約方式簽立書面,已非無據。

再者,依兩造所不爭執之被上訴人已領工程款金額,雙方同主張係1億1587萬元(見原審卷一第34頁),惟依上訴人所提出原證八之記載(見原審卷一第40頁),被上訴人已領工程款僅為1億0587萬元,必須再加計系爭1000萬元後,始相當於兩造不爭執之金額1億1587萬元,足認兩造於會算被上訴人已領工程款時,業將系爭1000元算入被上訴人已領工程款中,準此,上訴人既已依系爭借款契約書所載「折抵工程尾款」之方式,於計算工程款時加以折抵,系爭1000萬借款業已清償,上訴人依消費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如數返還本息,即屬無據。

五、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493條規定。拒絕依如附表一、二所示方式修補瑕疵。

(一)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民法第493條定有明文。由此可知 ,於工作物有瑕疵之情形,定作人有權請求承攬人修補,或於承攬人拒絕修補時,自行修補後向承攬人請求修補之必要費用,惟此處必須注意者乃倘若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有拒絕修補權利,具體而言,法院應斟酌個案之一切情事,依應完成之全部或一部結果,與修補瑕疵必須支出之費用相互間,有無不成比例之情形而定(參楊芳賢等著,民法債編各論《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02年7月初版1刷,第608-609頁)。

(二)本件系爭工程經送請社團法人臺灣建築發展學會鑑定結果,系爭工程確實存在如附表一、二所示瑕疵(詳103年2月10日鑑定報告書及103年10月22日補充鑑定報告書),其中有關如附表一部分,鑑定報告書雖記載為「室外排水管未完工」及「淹灌板未施作1,500個」,惟室外排水管部分被上訴人已施作垂直落水管128支,僅係存有未埋設水平暗管、凝結排放管及垂直落水管底端切斷無連續等瑕疵,導致無法發揮排水作用,至於淹灌板1500個部分,系爭工程契約中未詳細載明淹灌板之工程項目及詳細設計圖說或材質規範,此有鑑定報告書1份可佐(鑑定報告書第11至12頁),參以被上訴人辯稱:是上訴人未付工程尾款才未繼續施作室外排水管,且被上訴人業以PE膜施作於盤床之PVC植網,淹灌後不會滲漏,是不同工法,但並非沒有施作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0頁),而上訴人亦不否認被上訴人有施作垂直落水管及PEP膜,且主張依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被上訴人依如附表一所示工法修補瑕疵(見原審卷二第60頁背面),堪信上訴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修補請求,均屬行使工作物瑕疵擔保請求甚明。

(三)系爭工程既存在如附表一、二所示瑕疵 ,則依民法第493條以下規定,定作人即上訴人可能選擇主張如下權利:(1)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2)自行修補瑕疵,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3)請求減少報酬;(4)解除契約;(5)請求損害賠償 。而基於當事人處分權及辯論主義,法院之裁判必須本於當事人之主張及辯論為之,不得就未經當事人請求事項予以裁判;經查:本件工程糾紛經原審闡明及曉諭上訴人應明確化請求權行使之範圍後,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具體表明係行使民法第493條所定瑕疵修補請求權(見原審卷二第45頁背面),且於103年12月30日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明確主張請求被上訴人應依如附表一所示方式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給付及依依附表二所示方式修補如附表二所示瑕疵(見原審卷貳第53至54頁),均明確表達未行使減少報酬、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等權利,準此,本院僅能在上訴人選擇主張之民法第493條所定瑕疵修補請求權範圍內,判斷上訴人之主張有無理由。

(四)經查:有關如附表一編號2淹灌板之瑕疵部分,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應施作1500個PP材質之淹灌板云云,惟依鑑定報告書第12頁記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10年所簽訂本工程之合約書、工程預算總表及工作設計圖說中,均未詳細載明『淹灌板』之工程項目及詳細設計圖說或材質規範,僅於工程預算總表之第拾項『灌溉系統」中,有載明『淹灌及回收設備』之規範說明『詳附件三-(b)工程預算總表之編號第拾項』,更無載明『淹灌板』之數量多寡,雙方僅有概略共識(或口頭約定):『淹灌板』細項是包含於『淹灌及回收設備』之大項內」等語,由是可知,兩造系爭工程合約中並未具體載明「淹灌板」之施工項目,亦未明確約定施工數量(1500個),據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施作1500個PP材質之淹灌板云云,已缺乏契約上依據;再者,依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淹灌板之修補方式,必須先依設計圖樣預先鑄造熱膠道模具,開模後再製作PP材質之1500個淹灌板(7.72*1.8),而上訴人要求此一修補方式,補充鑑定報告書第14至15頁記載認為:「於103年8月4日現場會勘時,依上訴人提供『淹灌板』設計樣品(詳附件三)委託樹良企業有限公司施作之設計圖說及報價單(詳附件四)等資料,顯見『淹灌板』非國內業界慣例通用設備,更非國內市面可以直接購買到之成型品,所以必須先依設計圖樣預先鑄造熱膠道模具,其開模費用為350萬元,開模後再製作PP材質之『淹灌板』,如使用價格較低之再生料,其每片『淹灌板』(180*110*3cm)之製造單價為$910元,如以每床尺寸180*769cm(大型盤床)計算,應有7片『淹灌板』組合而成,則其『淹灌板』之施作價格共需7*910*1300=$8,281,000元,如以每床尺寸180*369cm(小型盤床)計算,應有3片『淹灌板』組合而成,則其『淹灌板』之施作價格共需3*910*137=$374,010元,故總施作費用(不含管理、運搬及稅金、利潤等):(一)、熱膠道模具開模費用:$3,500,000元。(二)、大型盤床淹灌板製作費用:$8,281,000元。(三)、小型盤床淹灌板製作費用:$374,010元。總計施作成本費用就須$12,155,010元。與原合約單價$1,658,400元或工程結算總表之單價$566,690元,兩者價格均相差過於懸殊,實有違國內一般工程履約慣例,倘上訴人堅持依此規格施作,則上訴人應補貼本項之差額方屬合理。然被上訴人於原合約單價為$1,658,400元,但工程竣工辦理結算時,卻只有$566,690元,實際施作價格比原訂合約短少$1,091,710元,亦有違誠信原則」等語,據此以觀,依上訴人所提出工程結算總表(見原審卷一第148頁),在「淹灌用PEP膜」工程項目下,總價金額記載為「0」,在「規範或說明」項下記載結算金額亦僅有566,690元,然上訴人提出附表一編號2所示瑕疵修補方法,要求被上訴人施作1500個PP材質之淹灌板,總計施作成本費高達12,155,010元,連鑑定單位亦認為有違工程履約慣例與誠信原則,足認本件上訴人提出之瑕疵修補方法,所需支出之費用過鉅,對照修補瑕疵所生效益,尚難認為相當,且對兩造間公平履約亦產生失衡結果,對被上訴人而言尚屬過苛,應認符合民法第493條第3項拒絕修補瑕疵之要件,被上訴人抗辯修補瑕疵所需費用過鉅,拒絕依如附表一、二所示方式修補瑕疵,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系爭工程契約第10條、第13條之約定及民法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000萬元,及自10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應依附表一所示之方法給付附表一所示之給付,並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方法修補附表二所示之瑕疵,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雅惠法 官 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宬樂【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項│應給付之行為│ 給付之方式 ││次│ │ │├─┼──────┼─────────────────┤│1 │室外排水管 │1.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迷你型蘭││ │ │ 花行蘭花生產專區溫室西南側與西北││ │ │ 側外牆與道路中間無水泥地坪補接排││ │ │ 水管底端同口徑之 PVC排水暗管,對││ │ │ 基礎、地坪底部已被掏空者施予高壓││ │ │ 混凝土灌漿,填土整平再灌 2000psi││ │ │ ,表面再拍漿粉光整平成適當排水坡││ │ │ 度。 ││ │ │2.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迷你型蘭││ │ │ 花行蘭花生產專區溫室外牆西南側重││ │ │ 新安裝整之垂直及水平PVC 管,水平││ │ │ 配管安裝後之地坪修復,填土整平再││ │ │ 灌 2000psi,表面再拍漿整體粉光整││ │ │ 平成適當排水坡度。 ││ │ │3.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迷你型蘭││ │ │ 花行蘭花生產專區溫室外牆北側四支││ │ │ 原垂直落水管頂端補接凝結(結露)││ │ │ 水排放管。 ││ │ │4.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迷你型蘭││ │ │ 花行蘭花生產專區溫室外牆北側機械││ │ │ 房內部之垂直落水管(共四支)予以││ │ │ 續接,切除原有 PC地坪排設水平PVC││ │ │ 暗管,和垂直排水管相互連接,切除││ │ │ 孔隙部分以 2000psi灌封後拍漿整體││ │ │ 粉 光整平成適當排水坡度。 ││ │ │5.以前述1.、2.、4.等三項室外落水管││ │ │ 排設於原有泥土地面後須整平地坪灌││ │ │ 以15 CM之2000psiPC後再拍漿整體粉││ │ │ 光整平。 │├─┼──────┼─────────────────┤│2 │1500個淹灌版│依設計圖樣預先鑄造熱膠道模具,開模││ │(7.72*1.8)│後再製作PP材質之1500個淹灌板(7.72││ │ │*1.8) │└─┴──────┴─────────────────┘附表二:

┌─┬──────┬─────────────────┐│項│ 瑕疵內容 │ 修補方法 ││次│ │ │├─┼──────┼─────────────────┤│1 │蘭科全場屋頂│33 條南北長向之洩水天溝槽U型銘材與││ │嚴重漏水 │橫向桁條接合螺栓之南北向洩水溝槽 ││ │ │103 個接合點之填縫劑刮除清淨後,每││ │ │個連接點東西兩向各1 公尺長度以填縫││ │ │劑重新填縫,且離洩水天溝槽東西兩向││ │ │延伸30公分範圍之玻璃與固定桁條接觸││ │ │押條部分,重新刮除清淨後,再以填縫││ │ │劑重新填縫。 │├─┼──────┼─────────────────┤│2 │天花板到處漏│1.貳層瓶苗區及栽培區南北兩側留設步││ │水、壁癌 │ 道之鋼承板RC地坪,表面之金鋼砂機││ │ │ 械粉光再施作 Epoxy環氧樹酯(防水││ │ │ 層),下方空間董事長辦公室之室內││ │ │ 矽酸鈣板天花板之污損拆除更換、加││ │ │ 固銘合金押條,並油漆復原。 ││ │ │2.第一層之最東側配藥室之北側磚牆壁││ │ │ 整面牆壁粉刷油漆層全部刮除,重新││ │ │ 以水泥漿修補抹平,再塗油漆。 │├─┼──────┼─────────────────┤│3 │氣壓缸漏氣、│更換10顆球型氣壓缸及氣壓缸墊片(隔││ │昇降桿故障 │膜夾 砂) │├─┼──────┼─────────────────┤│4 │噴霧系統之氣│第一層第四栽培區及第五栽培區高壓噴││ │壓壓力不足及│霧管線二條北側更換二個高壓噴頭 ││ │PUMP (壓縮機│ ││ │)機電系統經│ ││ │常故障 │ │├─┼──────┼─────────────────┤│5 │廠區二樓地板│刮除第二層瓶苗區及栽培區刮除原有地││ │防水層有部分│坪防水層,並清除污垢,填補原有地坪││ │脫落 │之裂縫與孔隙使平整,塗抹 Epoxy環氧││ │ │樹酯以底塗、中塗 及面塗施作三層。 │├─┼──────┼─────────────────┤│6 │栽培現場銘板│修補40床栽培現場銘板盤床 ││ │硬度不足變形│ ││ │、脫軌 │ │├─┼──────┼─────────────────┤│7 │包裝場自動門│包裝場自動門原裝設地坪之鋁製行拉門││ │地面高低落差│之滑軌拔除,於地坪高低處以環氧聚酯││ │太大 │砂漿鋪填,整平成斜坡,表面再施作 ││ │ │Epoxy塗料整平 │├─┼──────┼─────────────────┤│8 │滑動黑網常常│1.更換第(4)及第(5)栽培區活動遮光││ │故障 │ 網(4M*53M*6格) ││ │ │2.更換變形無法和牆壁表面密合之滑動││ │ │ 黑網固定鋁條。 ││ │ │3.更換滑動黑網馬達不銹鋼鋼索纏繞斷││ │ │ 裂及牽引鋼索斷掉下垂。 ││ │ │4.排除滑動黑網馬達鋼索纏繞。 ││ │ │5.調整滑動黑網兩端移動速率不同。 │├─┼──────┼─────────────────┤│9 │側牆密封性不│1.將溫室栽培區室內之間隙裂縫處填隙││ │足,螞蟻、蟲│ 。 ││ │等跑進來很多│2.將RC 台度牆面與PVC中空板接合部分││ │ │ 之裂縫處以矽利康確實填縫,對於RC││ │ │ 台度外牆表面龜裂處予以填縫密封。││ │ │3.溫室栽培區地坪裂縫處以無收縮水泥││ │ │ 漿填縫修補整平。 │├─┼──────┼─────────────────┤│10│溫室內排水口│1.於全區第二層鋼承版地坪鑿除溝槽,││ │阻塞、地面不│ 預埋不錄鋼排水溝槽,並於每支鋼柱││ │平積水 │ 部分加裝三英吋直徑 PVC之垂直裸水││ │ │ 管。 ││ │ │2.第1 層第(5)栽培區中西兩側重新埋││ │ │ 設4英吋直徑PVC之排水幹管(南北向││ │ │ 各一條),在於其南北兩側各埋設 3││ │ │ 英吋直徑PVC排水支管(東西向各1條││ │ │ ),並各於排水管頂部預埋平頭不銹││ │ │ 鋼落水罩。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