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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建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景文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7萬445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24萬2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雅惠法 官 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