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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建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景文德被 上訴人 奇圃園藝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芳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所為104年度建上字第1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定有規定。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21日本院104年度建上字第13號判決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24萬2136元,亦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5年7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5年7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09頁〕 。惟上訴人逾限仍未遵行前開應行補正事項,此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11至119頁〕。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法 官 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