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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建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涂醒哲訴訟代理人 賴義龍

盧本能鄭至為張雯峰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張書瑋律師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被上訴人 吳餘輝即吳餘輝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受命法官 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