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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建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 審原告 金大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萬天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845,48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8,97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切勿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