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抗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2號抗 告 人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等二人間確認保證之本票為偽造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金龍法 官 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