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54號抗 告 人 李士隆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5年1月15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法 官 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