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5號抗 告 人 李連財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5號),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法 官 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