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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聲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 沈現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孫益宏等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104年7月1日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0-1條前段規定,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惟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依104年8月7日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則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4年9月25日具狀向本院表示:為明瞭本院104年上易字第218號回復原狀等事件,104年8月27日上午9時30分、104年9月10日上午9時30分、104年9月17日上午9時30分,聲請法院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未敘明其理由,不明是否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其聲請與首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其聲請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法 官 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昆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