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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訴易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易字第9號原 告 余 靜 怡被 告 李 明 恩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10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及訴外人吳碧珍原為朋友關係,嗣因吳碧珍對被告提出誹謗罪之告訴,並聲請傳訊原告為證人,致被告對原告因而心生不滿,遂自民國(下同)102年5月起以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傳送恐嚇簡訊至原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對原告恐嚇:「你一定會不得好死。」「你也太賤太爛,我看你跩到什麼時候,現世報隨時在等你。」「現世報隨時到,絕子絕孫,到頭來你沒有得到什麼,只有害你這輩子,這些錢你要還給人家,你才會結束你的報應。」「你只是一個忘恩負義的畜生,一隻發情的母狗而已,你現世報絕子絕孫的時候到了。」「你這隻瘋母狗,機車行那支大煙囪跟你的大洞很相配。會絕子絕孫的報應。」「你的現世報一定會跟隨你,你也好不到下一代,你死也埋不深,現世報再追著你。」「你的死期近了。」「你這隻老母狗,你的死期已到了,你快去死罷。」「你今天家裡是死幾個人,你的現世報已經在報應。」

二、後原告對被告提出刑事告訴後,其仍不知節制,自 102年10月6日起至102年11月19日止,以前揭相同之方式傳送簡訊對原告恐嚇:「噁丫你死期到了。」「你這畜牲,你到現在偷人家的机械模具不還人家。噁丫你這爛貨,你會現世報不得好死。」「噁丫,你這隻老母狗,害人的畜牲,我這樣傳簡訊去罵你是要讓我記得你這忘恩負義的畜牲,噁丫,你我的仇恨沒有這樣快就結束,噁丫,你這隻畜牲你出門你就要小心。」「噁丫,你這隻豬狗不如的畜牲,你一定會絕子絕孫,你的子宮頸癌會復發,噁丫,你一定會暴斃,畜牲。」「噁丫,你這個爛貨要打抱不平,不必出國,你這個爛貨去機車行,它的大煙沖就能將你的大洞插的像古井一樣。」「噁丫,你這個爛貨,你會絕子絕孫,你這個爛貨,你會癌症復發而死,被天打雷辟的。」「噁丫,你這個爛貨,机車行大煙沖把你這隻老母狗幹的爽不爽,噁丫,你會絕子絕孫。」「噁丫,你害吳碧珍害到這樣,你會安心嗎,噁丫,你真的會得到報應。」「噁丫,你這隻老母狗,你以前假倒閉,又偷別人的机械模具,再來又要脫產假倒閉,噁丫,你這隻畜牲你會被天打雷辟,不得好死。」「你將我跟吳碧珍及机車行的事爆光,你是不是很爽。」等語,被告於此短短45天期間,共計傳送簡訊71則,足證被告惡性重大。

三、又被告不僅將恐嚇及侮辱之簡訊傳送至原告所持用之手機,還傳送給訴外人曾振祥,顯然故意將不實且具恐嚇、重大侮辱原告之名譽情事,以文字方式散布於眾。

四、原告曾請被告家人代為轉告不要傳簡訊,惟被告竟稱任何人講都沒有用,且要原告等著收屍,之後更變本加厲,幾近每日傳簡訊出言恐嚇原告,且常不定時在原告住家附近走動,致原告心生畏怖,並罹患適應障礙併混合性情緒特徵,需就醫治療,原告身心痛苦莫名。

五、被告之恐嚇犯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判決有罪,且被告在原法院刑事庭審理時,不僅當庭辱罵原告,且對法官咆哮,原告在此種狀況下,更受到嚴重傷害。因原告受被告長期恐嚇,精神上痛苦莫名,爰依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 300,000元。

六、依上,爰本於侵權行為所衍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告應給付3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判決等語。

貳、被告則以下列等語資為抗辯:

一、被告不承認有恐嚇原告之事實,因其未恐嚇原告,至原告說有憂鬱症並不實在,被告剛認識她時,她就已有憂鬱症。原告之前被丈夫毆打,所以不敢回去,就常會哭訴,非被告造成她的憂鬱症。

二、兩造之前是朋友,原告工廠有事都會請被告幫忙處理,惟自原告說被告有外遇的事情後,才造成現在這情況,我太太與原告也是朋友。

三、原告的精神症狀不是被告造成的,因被告沒有恐嚇原告。簡訊內容是被告所寫,但沒有恐嚇原告,只是傳簡訊陳述事實而已。

四、依上,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及訴外人吳碧珍間原為朋友關係,嗣因原告在吳碧珍對被告所提告之誹謗刑事案件作證,即引發被告不滿,遂自102年5月起持續以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傳送如本院刑事判決書(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號)附表

一、二所示內容之簡訊,至原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且原告就此提出刑事告訴後,被告仍持續傳送簡訊至原告手機,即自102年10月06日至102年11月19日期間,共計傳送簡訊71則。

二、被告不僅將前揭內容之簡訊傳送至原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且傳送予訴外人曾振祥及吳碧珍。

三、原告因罹患「適應障礙併混合性情緒特徵(即憂鬱症)」,於102年間曾至「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下稱柳營奇美醫院)就診。

四、被告前揭傳送簡訊至原告手機之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已經原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0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仍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見本院訴易字卷第13至47頁)。

肆、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藉金,於法是否有據?

二、若有,則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應以若干為適當?

伍、本院之判斷:

一、兩造爭執事項部分:㈠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不滿其在先前訴外人吳碧珍對其所提

告之誹謗案件擔任證人,竟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坐落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住處,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至原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情,已據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並有被告所傳送之簡訊翻拍照片48張及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單等在卷可參(見臺南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04332卷第4至8、35至50、61至68頁),且被告對於其確有藉由所持用之前揭手機,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文字至原告所持用之前揭手機乙情,並不爭執(見本院訴易字卷第130頁),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經本院核閱如附表所載之文字內容以察,其中部分文字內

容記載:「妳絕子絕孫時間到了」、「你會橫死街頭」、「你會死無葬身之地」、「你的死期已經近了」、「你的死期已經到了」、「你已經死到臨頭」、「你會死的很慘」、「在(再)來就是要處理你這隻畜生噁ㄚ你死到臨頭」、「你我的仇恨沒這樣快就結束噁ㄚ你這隻畜生你出門你就要小心」、「你會死的很難看」、「你要好好還醒(應係反省)不然你不知怎麼死你還不知道」等語;基此,若依一般有理解事務能力之人所能明瞭之意涵,該等文字均係表達欲加害他人本人或子女後代之生命,或將加害他人身體之意,就收受者而言,將因而心生畏怖恐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之安全,且原告於刑事案件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已陳稱上開簡訊內容會使其心生畏懼,擔心子孫安危等語(見同上他字卷第24頁、第53頁反面,本院卷第124至125頁),再參諸被告係以接續不斷傳送簡訊方式傳遞如附表所示內容,究其目的堪認係為使原告心生惶恐,而遂其恐嚇之目的;另被告前揭傳送簡訊至原告手機之行為,確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涉犯恐嚇及加重毀謗罪嫌提起公訴,期間經原法院於 103年10月29日以 103年度易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 5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仍經本院於104年3月03日以104年度上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13至47頁);則有臺南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原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86號及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刑事卷第25頁,本院訴易字卷第13至47頁),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見本院訴易字卷第55至59頁)。準此,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手機傳遞如附表所載之文字內容向其為恐嚇等行為等語,應堪信為真實。

㈢另部分簡訊文字內容載及:「你黑心事做絕」、「你這隻發

狂的老母狗机車行的大煙充很試合你這個偷人家機械的賊」、「你這個爛女人机車行那隻大煙充跟你很相配」、「你這隻老母狗」、「你這種恩將仇報的畜生」、「你這個豬狗不如的畜生」、「你這隻老水蛙」等語;且被告又於 102年10月24日以其持用之前揭手機傳送內容為:「鄭先生噁丫這個爛貨為了機車行這頂帽子讓你帶的正一點,噁丫侵門踏戶來罵我還跟你一起來告我,鄭先生你去問噁丫他這樣做他能得到什麼,鄭先生他只是要將這個女人跟機車行辟腿的事說出來」之簡訊,至原告友人鄭振祥所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復於102年11月1日以同一方法傳送內容為:「碧珍我給你很多的機會但是你還是堅持要告我,也跟你說過這不能代表你沒跟誑再一起,何況是你先來罵我,碧珍噁丫這個爛貨它不是幫你,它只是要將你的事抖出來而已,噁丫現在躲的遠遠的不敢出來面對他偷人家機器的事,碧珍你一定要好好跟我談才能解開這個結」之簡訊,至原告友人吳碧珍所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且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0646號判例參照);易言之,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0305號裁判參照);基此,審究上揭文字含義實為不雅、粗俗,併極盡污衊褻瀆,且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不以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字裡行間之意義使他人因該影射而受名譽之損害,亦屬之。依此,對原告而言,應已足使其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受到貶損,即其名譽確已遭受不法之侵害,應堪認定。

㈣至原告主張被告自102年5月起至同年8月3日止之期間,亦以

同上傳送恐嚇內容簡訊方式,對原告施以恐嚇行為部分,則為被告所堅決否認,且經本院調閱前揭刑事案件卷宗以察,原告就此部分僅提出102年7月30日及同年8月1日共3則之簡訊資料,至 102年5月至同年7月29日間,則未據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為證明(見同上他字卷第4至8、61至68頁),而前揭3則簡訊內容,乃係詛咒原告快點死亡、詛咒原告子宮頸癌復發等,雖同時亦有死期到了、死期近了此用語,然究其本意應係被告詛咒原告子宮頸癌復發因此會有死亡之後果;易言之,上揭簡訊內容,應僅係咒罵、詛咒性質,雖原告亦會因該咒罵、詛咒內容產生不祥害怕感覺,惟原告是否確會遭此惡害,要非被告所能直接或間接支配之事項,且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內容,尚非屬恐嚇罪所指惡害之告知;因之,自難認此等通知合於刑法上之恐嚇要件。此外,原告就此部分之主張迄未能提出確切之證據以資證明,自不足採,併予敘明。

㈤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確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手機傳遞如附表所載之文字內容向原告為恐嚇及侵害其名譽等行為,已如前述。則本件原告因被告之不法侵權行為,衡情當令其精神上緊張惶恐不安、感受痛苦難堪,應堪認定;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以其為被害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其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於法自屬有據。

二、兩造爭執事項部分:㈠按慰藉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

要,至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惟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易言之,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予以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及同院51年台上字第0223號判例參照)。

㈡查原告現已離婚,目前無工作收入,生活費依靠子女給予,

其於 101年度所得之給付總額為1,801,575元,於102年度所得之給付總額為125,629元,至財產總額為0元;至被告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目前亦無工作,其於 101年度所得之給付總額為16,051元,於 102年度所得之給付總額為31,275元,名下財產資料(包括土地及建物)共有40筆,財產總額為93,676,638元;已據渠等於本院審理時分別陳述在卷(見本院訴易字卷第0125頁),並有渠等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訴易字卷第063至105頁);爰審酌原告因被告之前揭行為,致經醫師診斷有「適應障礙併混合性情緒特徵」(見本院訴易字卷第133及143頁),其內心之痛苦及造成精神上惶恐不安,實不言而喻,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暨被害人所承受之打擊,被告所受之刑罰制裁、犯罪後之情況,與被告自事發後,對原告未曾表示歉意或提出有關賠償之事宜,更添增原告等內心之愴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於 100,000元之範圍內,應為適當。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嫌過高,難謂正當。

陸、綜上所述,原告主張本於侵權行為所衍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4年1月17日,見本院附民卷第8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揭應准許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又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對判決之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審酌,附此敘明。

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法 官 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淑華附表:

┌──┬─────────┬──────────────┐│ │ 時 間 │ 簡 訊 內 容 │├──┼─────────┼──────────────┤│1 │102年8月4日下午3時│惡丫你還沒死還帶那個女人去給││ │58分 │那個機車行再幹你絕子絕孫的時││ │ │間到了 │├──┼─────────┼──────────────┤│2 │102年8月4日下午4時│惡丫你黑心事做絕你會橫死街頭││ │4分 │現世報絕子絕孫也會實現 │├──┼─────────┼──────────────┤│3 │102年8月4日下午4時│惡丫你們這幾個畜生到現在還在││ │11分 │害我惡丫你會死無葬身之地也會││ │ │絕子絕孫 │├──┼─────────┼──────────────┤│4 │102年8月20日晚間8 │c丫你這隻發狂的老母狗机車行 ││ │時6分 │的大煙充很試合你這個偷人家機││ │ │械的賊惡丫現世報在找你惡丫你││ │ │富不過這代你會死的很慘報應在││ │ │跟你 │├──┼─────────┼──────────────┤│5 │102年8月21日晚間8 │惡丫你這隻老母狗你是現世報在││ │時2分 │追你惡丫你倒人家將人家的工廠││ │ │机器偷走你壞事做那麼多你一定││ │ │會橫死街頭現世報一定會到 │├──┼─────────┼──────────────┤│6 │102年8月24日晚間7 │噁丫你對你的付出你恩將仇報噁││ │時46分 │丫我不會討恩情你這樣對我你一││ │ │定會得到報應噁丫你的死期已近││ │ │了 │├──┼─────────┼──────────────┤│7 │102年9月1日晚間10 │噁丫你已經死在臨頭你還不懺悔││ │時28分 │噁丫你害人的事會讓你死不超生││ │ │噁丫偷人家的東西要還給人家噁││ │ │丫向你偷搬氣去那裡你死候也不││ │ │能埋很深噁丫你要三思 │├──┼─────────┼──────────────┤│8 │102年9月1日晚間10 │噁丫你的死期已經到了我只是觀││ │時36分 │心你出門你要特別小心噁丫因為││ │ │你的死期已到了 │├──┼─────────┼──────────────┤│9 │102年9月3日晚間9時│噁丫你這個爛女人机車行那隻大││ │34分 │煙充跟你很相配噁丫你快享受不││ │ │然你已經死到臨頭噁丫你快去死││ │ │吧 │├──┼─────────┼──────────────┤│10 │102年9月3日晚間10 │噁丫你死期到了沒有誰能同情你││ │時11分 │噁丫你要為你作出的事付出待價││ │ │噁丫你死有餘辜 │├──┼─────────┼──────────────┤│11 │102年9月3日晚間10 │噁丫你這麼會害人噁丫你絕子絕││ │時19分 │孫的時后到了噁丫你這隻老母狗││ │ │你的死期已到了你快去死罷 │├──┼─────────┼──────────────┤│12 │102年9月3日晚間10 │噁丫你死期到了沒有誰能同情你││ │時35分 │作出這種天理不容的事噁丫你自││ │ │己去死就好不要淺牽托別人噁丫││ │ │你自己快去死好讓你的子孫有喘││ │ │氣的空間噁丫你自己就去死吧 │├──┼─────────┼──────────────┤│13 │102年9月4日中午12 │噁丫你死期近了你這隻老母狗 ││ │時28分 │ │├──┼─────────┼──────────────┤│14 │102年9月5日晚間9時│噁丫你罵我那些朋友噁丫大家都││ │39分 │在找你我在看你囂贓到幾時噁丫││ │ │你這隻老母狗你的死期到了 │├──┼─────────┼──────────────┤│15 │102年9月5日晚間9時│噁丫吳○○的事已經結束了在來││ │54分 │就是要處理你這隻畜生噁丫你死││ │ │到臨頭了 │├──┼─────────┼──────────────┤│16 │102年9月7日晚間8時│噁丫你死期近了 ││ │14分 │ │├──┼─────────┼──────────────┤│17 │102年9月7日晚間11 │噁丫你這種恩將仇報的畜生你已││ │時24分 │經死到臨頭了 │├──┼─────────┼──────────────┤│18 │102年10月6日凌晨2 │噁丫你死期到了 ││ │時20分 │ │├──┼─────────┼──────────────┤│19 │102年10月8日晚間10│噁丫你這隻老母狗害人的畜生我││ │時5分 │這樣傳簡訊去罵你是要讓我記得││ │ │你這個忘恩負義的畜生噁丫你我││ │ │的仇恨沒有這樣快就結束噁丫你││ │ │這隻畜生你出門你就要小心 │├──┼─────────┼──────────────┤│20 │102年10月9日晚間11│噁丫我只是讓你雙一下噁丫你這││ │時10分 │個豬狗不如的畜生你死期到了 │├──┼─────────┼──────────────┤│21 │102年10月9日晚間11│噁丫你這隻老母狗你絕子絕孫的││ │時49分 │時候到了你這隻公田机車的大煙││ │ │允跟你的大洞你一定會很爽噁丫││ │ │你這隻畜生你死期到了 │├──┼─────────┼──────────────┤│22 │102年10月17日晚間 │噁丫你這隻瘋狗母我也不知到怎││ │10時15分 │麼說你說過的話你這隻老母狗你││ │ │一定會死無葬身之地 │├──┼─────────┼──────────────┤│23 │102年10月18日中午 │噁丫你這隻畜生你的死期近了 ││ │12時55分 │ │├──┼─────────┼──────────────┤│24 │102年10月22日晚間 │噁丫你這隻老母狗你那麼會害人││ │10時 │你能得到什麼你死能帶走什麼噁││ │ │丫你要摸摸良心你這樣做惡多端││ │ │終就會有現事報噁丫你會死的很││ │ │難看 │├──┼─────────┼──────────────┤│25 │102年11月2日晚間10│噁丫你這隻老母狗你將吳碧珍討││ │時25分 │客兄的事抖出來你得到舍什麼你││ │ │將幫机車行的綠帽讓鄭先生帶正││ │ │一點噁丫你是不是很爽噁丫吳碧││ │ │珍如果離婚你要付出很大的責任││ │ │噁丫你這個爛貨死期近了 │├──┼─────────┼──────────────┤│26 │102年11月4日中午12│噁丫你這個爛貨你為什麼不去死││ │時27分 │你到現在還在害人噁丫你要好好││ │ │還醒不然你不知怎麼死你還不知││ │ │道 │├──┼─────────┼──────────────┤│27 │102年11月13日晚間9│噁川你這隻老水蛙我跟你說過你││ │時58分 │害人的事噁丫你死期近了 │├──┼─────────┼──────────────┤│28 │102年11月13日晚間 │噁丫你這止隻老水蛙我不會恐惑││ │10時17分 │你因為你死期以近了我不喜歡跟││ │ │你說有的沒的噁丫你要死是你的││ │ │事跟誰都沒關係 │├──┼─────────┼──────────────┤│29 │102年11月16日晚間 │噁丫你這隻老水蛙你壞事作盡你││ │10時34分 │遲早會報應在你的心理噁丫你這││ │ │隻老水蛙你死期近了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