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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重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衡昇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被 上訴人 陳秀慧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 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中關於「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740萬本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740萬本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法 官 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