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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重上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善化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皇興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鄭家豪 律師蔡麗珠 律師蘇榕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王金龍法 官 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双財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服務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