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41號
參 加 人 李松輝
賴沁蓁黃明鍠洪士閔陳俊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參加人具狀聲請參加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41號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事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即駁回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