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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上易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41號

參 加 人 李松輝

賴沁蓁黃明鍠洪士閔陳俊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參加人具狀聲請參加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41號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事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即駁回參加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