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上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46號上 訴 人 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鈞壹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燦博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且無交易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上訴人僅繳納肆仟伍佰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法 官 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文件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