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88號上 訴 人 敬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王壽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上 訴 人 王雅柔(原名王玫蒨)
王怡然王敦正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被 上訴人 蘇友卿
蘇健雄蘇孟真呂賢正呂蘇幸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中關於上訴人「王玫倩」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王雅柔(原名王玫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王玫「蒨」,於民國88年8月18日更名為「王雅柔」,此有原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本院前開之判決誤載為王玫「倩」,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法 官 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宬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