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林麗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太尉間請求返還三七五租約耕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羅心芳法 官 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