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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上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87號上 訴 人 李錦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穩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316,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5,652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