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11號上 訴 人 呂時雨
呂立彬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李晏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价 律師被上 訴 人 蔡切
呂佳桂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賠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