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2號上 訴 人 陳金碧
周昀賢周嫆嫻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被上 訴 人 莊玉婚
參 加 人 蔡蕭寨上列當事人間代位求償財產歸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2號上 訴 人 陳金碧
周昀賢周嫆嫻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被上 訴 人 莊玉婚
參 加 人 蔡蕭寨上列當事人間代位求償財產歸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