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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上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2號上 訴 人 陳金碧

周昀賢周嫆嫻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被上 訴 人 莊玉婚

參 加 人 蔡蕭寨上列當事人間代位求償財產歸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李杭倫法 官 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