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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上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2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王冠霖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蔡承益

蔡和城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5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法 官 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