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抗字第10號抗 告 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所為確定裁定(104年度抗字第76號)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具以李念慈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者,依法視為聲請再審。依再審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5日提出之「再聲請異議狀」所載,係對於本院104年度抗字第76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提出之書狀載為「再聲請異議狀」,依前揭說明,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合先說明。
二、查再審聲請人之訴狀,係由李念慈以代理人之資格蓋章提出,而未同時提出委任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法 官 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宬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