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再抗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抗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本院所為確定裁定(104年度抗字第76號)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者,依法視為聲請再審。依再審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5日提出之「再聲請異議狀」所載,係對於本院104年度抗字第76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其提出之書狀載為「再聲請異議狀」,依前揭說明,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合先說明。

二、次按由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502條規自明。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狀,惟並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於105年10月7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提委任狀,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3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再審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依上揭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再審聲請人雖於105年10月14日(本院收狀日期)具狀對本院上開命補正委任狀之裁定聲明異議,因上開命補正委任狀之裁定,係訴訟進行中所為裁定,依法不得抗告,再審聲請人對之異議,於法不合,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雅惠法 官 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押租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