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再易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 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奇賢間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416,87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切勿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振豐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