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張美芳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敏雄間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1,096,3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7,835元,除已繳納1,000元,尚有16,8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切勿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