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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再易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李豐裕視同再審原 李游啓

李春田李明三李鑫陽李俊寬李虹蓉李寶安李立成李沛涵即李秋桂李秋芬兼共同兼訴訟代理 李豐裕人視同再審原 李竹圍告

邱李美李 進李連財李芳明再審被告 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