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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勞上易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上 訴 人 熊建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信榮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政欽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7,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勝雄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