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勞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賴春男

賴廖碧霞相 對 人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相 對 人 銘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樓蘭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勞訴字第1)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乙節,有前開裁定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6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森豐法 官 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乃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