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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國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再字第1號上 訴 人 鄭幸美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本院105年度國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又第二審程序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次按,再審之訴及對再審之訴提起上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81條、第77條之17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100元;另請求新聞媒體刊登道歉啟事、被上訴人官方網頁及公布欄刊登道歉啟事、廣播道歉啟事部分,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收裁判費為4,500元;合計為1萬2,600元(計算式:8,100+4,500=12,600),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4,500元,尚有8,100元未據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勝雄法 官 黃義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