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郭百修上列聲請人因楊三川等人與楊三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104年8月7日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104年10月30日修正民事閱卷規則第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105年3月1日具狀向本院表示:為明瞭本院100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全部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未敘明其理由,且聲請人非該事件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其聲請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蔡孟珊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