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上 訴 人 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童文志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蘋律師複 代理 人 王奐淳律師
陳世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欣公司)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9日簽訂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伊承攬對造發包之「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99年度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大樓補強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總價新台幣(下同)17,990,000元、工期180天。
自100年1月25日開工,系爭工程其中舊南棟及圖書館於100年8月26日竣工,同年12月12日驗收合格;舊北棟於同年10月25日竣工,同年12月8日驗收合格。惟伊僅估驗領回8,416,763元之工程款,上訴人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下稱永康國中)迄未依上揭契約第3條㈡項之約定給付伊所施作多項工程項目超出契約數量之金額2,059,700元,亦未依第4條㈢項之約定給付其強行要求伊施作契約以外之工程項目之金額2,987,681元,共計5,047,381元,經屢催不理。爰依系爭工程採購契約、民法第490條、505條、或第179條、第227條之2等規定,請求永康國中給付5,047,38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上訴人永康國中則以:系爭工程開工後,晉欣公司分別於100年8月19日、100年9月28日發函欲追加工程款及增作工項,惟經監造廠商永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永合公司)以晉欣公司追加或增作係因施工不當等原因,而認定無法追加預算。晉欣公司於100年12月16日發函要求追加工程款及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而提出展延合理工期,亦經伊以系爭契約未依規定辦理工程變更,且雙方定期召開工地會議,有關工程所衍生之問題或疑義,應於工程會議中提出,經雙方討論、決議後並作成會議紀錄確認後方能執行,非單方面可決定,而系爭工程會議紀錄未有如上之紀錄,故予以否准。嗣系爭工程於辦理驗收並結算數量後,已完成竣工驗收程序,結算數量、金額亦經雙方確認並用印,晉欣公司欲追加工程款及提出重新勘驗、驗收之程序不合法,難予准許。又晉欣公司應施作之項目、數量業於契約文件(含招標、投標、決標、契約本文、設計圖說、工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等)記載詳實,並無晉欣公司所施作多項工程項目超出契約數量及強行要求施作契約以外工程項目,伊並未受有利益,無由成立不當得利。且兩造並無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之合意,晉欣公司不得逕依其實際施作之數量請求伊增加給付。又晉欣公司為專業營造公司於訂約前必已做風險評估,並採取避險防止損害發生之措施,不能因自身施工不當或未經永康國中同意變更契約而增加施工項目,而認定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要求追加工程款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永康國中應給付晉欣公司2,067,68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附條件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另駁回晉欣公司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兩造各對自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
㈠晉欣公司部分:
⑴上訴聲明:
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979,697元
及自起訴狀送達對造翌日即10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⑵答辯聲明:對造之上訴駁回。
㈡永康國中部分:
⑴上訴聲明:
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136,842元本息部分及該
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⑵答辯聲明:對造之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兩造於99年12月29日簽訂系爭契約(編號:永中契字099FED
0000000號),由晉欣公司承攬永康國中發包之「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99年度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大樓補強工程」,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㈠項約定「本工程契約總價計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玖萬元整。」,同條第㈡項約定「契約價金之給付,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項目及數量結算。」、第4條第㈢項約定「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迄今並未變更契約。
㈡系爭工程,其中舊南棟及圖書館於100年8月26日竣工,同年
12月12日驗收合格;舊北棟於同年10月25日竣工,同年12月8日驗收合格。
㈢晉欣公司分別於100年8月19日、同年9月28日發函請求永康
國中追加工程款及增作工項,經監造廠商永合公司以同年9月1日永字第1000700號函及同年10月3日永字第1000768號函覆稱:依合約精神無法追加預算。
㈣晉欣公司超出契約數量所施作多項工程項目,製作成「契約
暨增作工項追加明細表」,其中項次壹、A、四、11,熱侵鍍鋅格柵水溝蓋板,數量:13、單價1,671元、複價21,723元;項次壹、B、四、14,熱侵鍍鋅格柵水溝蓋板,數量:
16、單價1,671元、複價26,736元;項次壹、C、二、22,半明架礦纖天花板,數量:205.2、單價333元、複價68,331元;項次壹、C、四、12,熱侵鍍鋅格柵水溝蓋板,數量:12、單價1,671元、複價20,052元等,以上複價共計136,842元,永康國中同意給付。
上開各情,有工程採購契約、永合公司100年9月1日永字第1000700號函及同年10月3日永字第1000768號函文、契約暨增作工項追加明細表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14、15、69-73頁、原審補字卷第19-2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均堪信為真實。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追加或增作部分,如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項目,晉欣公司得否請求永康國中給付上開追加或增作之工程款?
六、本院判斷:晉欣公司主張系爭契約性質屬承攬契約,既約定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項目及數量結算,則永康國中就伊追加所施作工項之金額2,059,700元係實作實算而尚未計價,自應給付,另增作工項之金額2,987,681元,屬漏列項目,應變更增加契約價金並給付工程款云云;然為永康國中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工程實務上,工程契約之計價方式,大致可分為總價承攬
契約及單價承攬契約(即一般所稱實作實算契約)等兩種。採總價承攬契約係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定作人所支付之金額係固定金額,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而採單價承攬契約則依實際施作或供應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又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可資參照)。查,依不爭執事項㈠所示系爭契約第3條第㈡項及第4條第㈢項之約定內容(見原審卷㈠第14、15頁),可知系爭契約之性質為部分總價承攬、部分實作實算,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補字卷第6頁、原審卷㈠第137頁),本件乃屬總價承攬兼採實作實算之混合型契約,應堪認定。且依上開約定,兩造於契約成立後,因實際施作工程項目與數量增減達一定百分比,尚非不得請求變更契約,惟就契約變更增減價金則依工程項目價金給付約定係採價金總額結算(下稱總額結算)、或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下稱數量結算)、或契約漏列項目(下稱漏項),以及工程項目增減百分比等區別,而予以分別增減契約價金。
㈡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㈡項及第4條第㈢項之約定,足堪認定本件結算工程款之計價方式如下:
⑴系爭工程項目如屬總額結算者,其結算工程款之計價方式應為:
①工程項目屬系爭契約編列範圍,實際施作數量增減未達10%者,依契約價金核算,不予增減。
②工程項目屬系爭契約編列範圍,實際施作數量增減逾10
%未達30%者,則就前開增減數量範圍(即逾10%未達30%部分),依系爭契約約定單價核算增減價金。
③工程項目屬系爭契約編列範圍,實際施作數量增減逾30
%者,就逾30%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價金。
④工程項目屬系爭契約漏列,非屬系爭工程工項編列範圍,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⑵系爭工程項目如屬數量結算者,其結算工程款之計價方式為:
①工程項目屬系爭契約編列範圍,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
及數量增減未逾30%者,依系爭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單價及實際施作數量核算價金。
②工程項目屬系爭契約編列範圍,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
及數量增減逾30%者,就逾30%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價金等方式,據以分別核計工程款之計價方式。
㈢關於工程項目應依總額結算或數量結算,系爭契約第3條第
㈡項第4點約定:「㈡4.本契約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之部分:⑴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於驗收階段不使用工具或儀器丈量而能逕行點數計量者(例如門、窗、黑板、揭示板、陰井、馬桶、小便斗、燈具、吊扇及景觀橋木等以株、套、只、個、座、樘計量者;但不以前列項目為限)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計量計價。⑵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之計量,不適用於工程完工後隱蔽部分之計量。」,由此可知,非屬系爭契約第3條第㈡項第4點約定數量結算之工程項目,均應依總額結算工程價金。因此:
⑴就晉欣公司主張附表一所示關於舊北棟之熱浸鍍鋅格柵水
溝蓋板(以片計量)、拆除鐵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以樘計量)、拆除花格鋁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以樘計量)、拆除鐵門含修改及復原(以樘計量)、拆除含修改2樓格柵(以樘計量)、拆除電動鐵捲門(以樘計量)、鐵捲門遙控器(以個計量)、黑板油漆(以個計量);關於舊南棟之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以片計量)、1樓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安裝(以樘計量)、2、3樓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安裝(以樘計量)、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以樘計量)、鐵捲門遙控器(以個計量)、鐵格柵門(以樘計量);關於圖書館之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以片計量)、拆除鐵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以樘計量)、拆除鐵門含修改及復原(以樘計量)、2、3樓鐵門白鐵修邊(以樘計量)、鐵捲門遙控器(以個計量)、太陽花欄杆(以樘計量)、1樓樓梯間白鐵門(以樘計量)之工程項目,係屬系爭契約第3條第㈡項第4點約定範圍,應以數量結算該部分工程款。
⑵其餘附表一所示工程項目,或需使用工具、儀器丈量,或
為工程前階段之假設工程、或為工程完工後隱蔽部分,均非屬系爭契約約定數量結算範圍,自應總額結算計算該部分工程款。
㈣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2項、第50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晉欣公司依系爭契約約定,完成工作,定作人永康國中依法有給付報酬之義務,況衡諸情理及經驗法則,晉欣公司可能一部分小額工程無償施惠予以施作,斷不可能答應永康國中無償施作附表一所示之全部各項工程,或未經永康國中答應擅自予以施作價格數百萬元之工程,縱系爭工程已辦理結算驗收,且無辦理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永康國中仍難免除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否則有悖衡平及誠信原則。故永康國中辯稱:系爭工程已辦理結算驗收,伊主觀上已無變更契約增減價金之意思,晉欣公司之請求有違誠信原則云云,不足採取。至證人即晉欣公司之工地管理許柳煌於本院證稱係永康國中總務主任陳金虎要求追加施作(見本院卷第224、225頁),然其無法證明永康國中有授權陳金虎之行為,故其證詞尚難採為有利晉欣公司認定之依據。
㈤再查,晉欣公司附表一所示之各項工程是否確有施作、施作
數量、品質、單價,及是否為系爭契約工程項目範圍等事項,業經社團法人台南市建築師公會,於104年10月2日以104南市建師鑑字第137號完成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並經鑑定人林吉良、許慶常建築師於原審審理中就系爭鑑定報告不明之處到庭結證甚詳(見原審卷㈡第18-23頁),此外無證據證明該鑑定有何不實,且該2位鑑定人均領有建築師執照,具備建築工程專業知識、經驗之人,且與兩造間亦無利害關係,應無偏頗之虞,其所製作上開鑑定報告,堪予採取。茲就晉欣公司得請求永康國中給付之工程款,分別說明如下:
⒈關於舊北棟之假設工程之鋼管鷹架及防護網部分(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一.3):
晉欣公司主張此部分施作數量達1,399.9平方公尺,永康國中應追加給付工程款15,068元。查,依鑑定報告,鑑定人勘測結果實際施作數量計1,303.59平方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7頁),已逾系爭契約約定數量1,107.6平方公尺,依系爭契約第3條㈡⒉約定計價方式,此部分工程增加數量逾10%未達30%部分,依契約約定單價核算後,晉欣公司請求永康國中給付應增加之工程款7,074元【計算式:1303.59-1107.6×1.1=85.23(平方公尺);83(單價)×85.23=70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尚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⒉關於舊北棟補強工程之模板組立及損耗部分(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二.6):
晉欣公司主張此部分模板組立施作數量達911平方公尺,永康國中應追加給付工程款9,704元。查,依鑑定報告,鑑定人勘測結果實際施作數量計802.46平方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7頁),雖超過系爭契約約定數量,但未逾10%即867.68平方公尺【約定數量為788.8平方公尺,逾百10%為867.68平方公尺;計算式:788.8×1.1=867.68】,依系爭契約第3條㈡⒉約定計價方式,就該未逾百分之10部分價金不予增加,晉欣公司就此部分之請求,尚乏實據。
⒊關於舊北棟之1:3水泥砂漿粉刷部分(即附表一所示項次
壹.A.二.9.)⑴晉欣公司主張此部分粉刷工程施作數量達1,535.6平方
公尺,永康國中應追加給付工程款196,882元。查,鑑定人林吉良、許慶常於原審證述:「(問:編號9的l:3水泥沙漿原合約範圍為何?鑑定人認定未依合約施作範圍為何?)合約的範圍是指擴柱的部分,但是擴柱範圍外有打除,有些施工範圍外打除後會壞掉,之後要修補,一般作結構補強算數量會計算週邊約1、2公尺的數量預算。」「合約僅算到樓梯板,但是外圍的牆也應該打除,所以列為合約外,才會分為合約內及合約外增作,因為實際施作不可能切剛好,周圍牆面是我們列出增加出來的工項應該做的。」、「(問:為何不認定為追加工程而是漏列?)增作部分大部分是外牆,因為合約內僅有油漆,但外牆水泥已經粉化無法油漆,後來學校要求打掉重新粉刷才有辦法上油漆,增作是廁所、雨遮、背立面的外牆與擴柱無關,合約內的擴柱計算後面積沒有那麼多,增作部分雖圖面沒有但實際有施作。」、「(問:從工程圖說哪裡可看出沒有寫到這邊?)合約內沒有記載背立面要重新粉刷。」、「(問:從補強位置平面圖可否看出粉刷範圍?)第54頁舊北棟2樓圖面1:
3水泥部分即有平面圖上編號1、2、3、4等擴柱位置,擴柱旁邊的磚牆要敲掉後修補,但現在連窗戶上面、底下都重新打掉粉刷,才會有這些數量,這些看得出來只有柱子沒有包含外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8頁反面、第19頁正面)。參酌系爭契約附件一、二、三層補強結構平面圖(圖號SIA-1、SIA-2、SIA-3)及擴柱補強詳圖(圖號S4-1)所示(見外放之工程採購契約本後附施工圖),系爭契約擴柱補強範圍僅在該擴柱及擴柱外牆,未及廁所側牆、背立面、雨遮等範圍,可知擴柱範圍施作數量計算,應僅及於擴柱及外牆,該部分工程款自依系爭契約約定核算,其餘則屬漏項。
⑵次查,依鑑定報告,舊北棟之1:3水泥砂漿粉刷就擴柱
及外牆部分之施作範圍,經鑑定人勘測結果,實際施作數量計349.29平方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7頁),尚不足系爭契約約定數量535.5平方公尺之10%以下部分,自應依爭契約第3條㈡⒉約定計價方式扣款27,583元【計算式:535.5-349.29-535.5×0.1=132.61(平方公尺);132.61×208=27,583(元)】,是晉欣公司就此部分請求,應屬無據。另廁所側牆、背立面、雨遮等漏項部分,經鑑定人勘測結果,實際施作數量計776.72平方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8頁),就此漏項部分應依系爭契約第4條㈢約定結算工程款之計價方式核算後,晉欣公司請求永康國中給付工程款161,558元(計算式:776.72×208=161,558),尚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⒋關於舊北棟之1:2水泥粉光部分(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
A.二.10):晉欣公司主張此部分施作數量達946.55平方公尺,永康國中應追加給付工程款234,744元。查,依鑑定報告,鑑定人實際勘測結果實際施作數量計383.11平方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9頁),尚不足約定數量535.5平方公尺之10%以下部分,應依系爭契約第3條㈡⒉約定計價方式扣款24,500元【計算式:535.5-383.11-535.5×0.1=98.79(平方公尺);98.79×248=24,500(元)】。認晉欣公司上開主張,顯屬無據。
⒌關於舊北棟、舊南棟之外牆伸縮縫蓋板(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二.22.、B.二.24.)部分:
⑴晉欣公司主張舊北棟之此部分施作數量達46.05公尺,
永康國中應追加給付工程款110,448元。查,依系爭契約書之附件詳細價目表【預算】第2頁記載,可知舊北棟伸縮縫蓋板工程施作範圍僅及於地坪、屋頂及外牆,是就契約範圍數量及工程款之計算,自應依系爭契約約定方式核算,其餘樓板下方伸縮縫蓋板則屬漏項。依鑑定報告,鑑定人勘測結果實際施作數量計13.50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9頁),雖不足系爭契約約定數量14.4公尺,惟其減少之數量亦未達系爭契約約定之10%(1
4.4×0.9=12.96;13.5大於12.96),則依系爭契約第3條㈡⒉,仍依契約價金核算,不予扣減。
⑵至於樓板下方伸縮縫蓋板部分,經鑑定人勘測結果,實
際施作數量為26.7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9頁),就此漏項部分應依系爭契約第4條㈢約定增加契約價金,然兩造就契約漏項並未約定價金給付方式,酌以鑑定人林吉良證述:「因為樓板面作法與底下蓋板作法不同,契約約定範圍內在地板設置伸縮縫蓋板需要止水的功能,契約外增作部分在天花板用不銹鋼板封起來就好,只是為了美觀而已,故價格不同。」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9頁背面),可知樓板下方伸縮縫蓋板與外牆伸縮縫蓋板施工方式及難易程度既屬有別,則二者報酬單價自應有異。而經送鑑定,依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分析結果,樓板下方伸縮縫蓋板施作為每公尺900元(見鑑定報告第105頁),則晉欣公司就其樓板下方伸縮縫蓋板施作26.7公尺部分,請求永康國中給付價金24,030元(計算式:26.7×900=24,030),尚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⑶晉欣公司主張舊南棟之此部分施作數量達48.02公尺,
永康國中應追加給付該部分工程款117,650元。查,依系爭契約書之附件詳細價目表【預算】第5頁記載,就舊南棟伸縮縫蓋板工程施作範圍與舊北棟相同,而依鑑定報告,舊南棟之外牆伸縮縫蓋板施作範圍,經鑑定人勘測結果,實際施作數量為18.3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01頁),已逾系爭契約約定數量14.4公尺,是依系爭契約第3條㈡⒉約定計價方式,就該部分工程增加數量逾10%未達30%部分,依系爭契約約定單價核算後,晉欣公司請求永康國中增加給付外牆伸縮縫蓋板之工程款價金為8,994元【計算方式:18.3-14.4×1.1=2.46(公尺);3,656(單價)×2.46=8,994(元)】,於法有據。至於漏項部分即樓板下方伸縮縫蓋板部分,經鑑定人勘測結果,晉欣公司於舊南棟實際施作數量為20.3公尺(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01頁),此部分晉欣公司依系爭契約第4條㈢約定,可請求永康國中給付工程款為18,270元(計算式:20.3×900=18,270),亦於法有據。就此舊南棟部分,晉欣公司請求永康國中增加給付工程款合計27,264元(計算式:8,994+18,270=27,264元),於法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⒍關於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
原(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三.1.、B.三.1.、C.五.1
4.)部分:晉欣公司主張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此部分工程,依系爭契約書,均無水電設計圖,伊實際施作項目甚多,永康國中應再給付工程款即舊北棟部分396,231元、舊南棟部分468,231元、圖書館部分66,903元。查:
⑴鑑定人林吉良於原審證述:「原設備遷移費用只有編列
1式20,769元,但沒有管線圖,我們照125、126頁(系爭鑑定報告書第125、126頁)所列管線計算後扣除20,769元,列為合約外的費用,而20,769元則列為合約範圍內的費用。如現場小便斗拆除後有換新,但合約內沒有,只有籠統記載,如果依合約的金額是作不出來。水電管線沒有圖,我們是看施工時需要的東西,增作部分由廠商提供,我們依廠商提供的東西核對。依28頁營造提供的機電驗收竣工圖,本來是沒有機電圖,是完工驗收時所附竣工圖,我們依此計算數量得知20,000多元作不出來。第125頁舊南棟記載更新8個電風扇,但依工程平面圖面沒有,故屬契約外增作。走廊外線路拆除工程圖面也沒有。廠商施工追加所提款項,我們認為屬圖面上有應該要做的,就不給他,現場要吊在上面的物品一定需要相關設備。」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0頁)。⑵酌以系爭契約之附件單價分析表就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
及復原工作項目,其工料名稱僅載有設備管線遷移調查、設備管線遷移技工(含材料)、設備管線復原技工(含材料)、其他零星工料(見系爭契約之附件單價分析表第84頁)之粗略工料名稱,然經鑑定人實際勘測,晉欣公司就此部分施作範圍多達系爭鑑定報書第28頁至第45頁及第124至127頁諸多工項,復經各工程項目鑑定價額結果,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工程,實際施作工項合計價額依序為218,130元、160,596元、105,822元,顯逾系爭契約約定20,769元。
⑶再依契約就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之工程項目內容
觀之,非屬系爭契約第3條第㈡項第4點約定數量結算之範圍,而屬總額結算項目。據此,此部分工程款價金自應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㈡項第2點約定核算應給付之價金。而依鑑定結果: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實際施作價額均逾契約所約定價額30%以上。依系爭契約約定,就逾30%以上,兩造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價金,然兩造並未為之,而經鑑定機關以各工程項目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分析結果,自與一般承攬業者施作相類似之工程而得收取之報酬相近,堪採為系爭契約調整價金之依據。
⑷基上,本件依系爭契約第3條㈡第2點約定計價方式,並
參酌鑑定機關鑑定價額,就此部分工程增加數量逾10%部分,依系爭契約約定單價核算後,晉欣公司得請求永康國中給付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應增加之工程款價金依序為195,284元(計算式:218,130-20,769×1.1=195,284)、137,750元(計算式:160,596-20,769×1.1=137,750)、82,976元(計算式:105,822-20,769×1.1=82,976),合計416,010元(計算式:195,284+137,750+82,976=416,010),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⒎關於舊北棟之廢棄物清運(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三.4.)部分:
晉欣公司主張因舊北棟補強工程及雜項工程實際施作逾系爭契約範圍,故永康國中應再給付該部分廢棄物清運費22,260元。惟經鑑定機關就舊北棟逾契約施作範圍另為核算結果,認晉欣公司就此部分廢棄物清運得請求永康國中給付之價金為15,582元,為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不合。
⒏關於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1樓走廊抿石子(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五.1.、B.五.1.、C.五.1.)部分:
晉欣公司主張受永康國中指示將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1樓地板變更為抿石子走廊,永康國中應給付此部分增加之工程款150,600元、95,820元、71,550元,合計182,970元。查,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1樓地板原設計施作水泥地板修復,但實際施作變更為抿石子,據證人即時任永康國中總務主任陳金虎於原審到庭結證述晉欣公司承諾無償施作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1樓抿石子走廊工程(見原審卷㈡第34頁),參以驗收合格期間,晉欣公司為請求永康國中給付變更、追加工程項目之工程款,曾分別於100年8月19日以(100)晉欣永康字第68號函、100年9月28日以(100)晉欣永康字第87號函、100年12月16日以(100)晉欣永康字第123號函(見原審補字卷第28-33頁),通知永康國中辦理追加工程款乙事,但並未列載有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1樓抿石子走廊工程,足見證人陳金虎上開證詞,堪予採信。至於證人即時任晉欣公司之工地主任邱伯卿證稱:晉欣公司基本上不太可能無償施作云云,顯係個人主觀臆測之詞,不予採取。基此,晉欣公司既同意無償施作此部分工程,自不得本於系爭契約,請求永康國中給付變更、追加工程款182,970元,且永康國中亦無不當得利之情可言。
⒐關於舊北棟之水泥粉刷面打除含搬運、清潔未含廢棄物清運(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五.3.)部分:
晉欣公司主張系爭建物因建造久遠,施作過程應將舊有水泥粉刷打除,永康國中應給付100,005元工程款。查,上開工項經鑑定機關實際勘測結果,晉欣公司於系爭契約約定範圍外,另增作粉刷打除面積776.72平方公尺,非屬系爭契約承攬範圍,且該部分經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工項分析結果,施作水泥粉刷打除運搬清潔費每平方公尺工程費用為120元(見鑑定報告第105頁),據此核算晉欣公司得請求永康國中給付此部分工程款93,206元(計算式:776.72×120=93,206),於法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10.關於舊北棟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拆除花格鋁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及復原、拆除含修改2樓格柵、窗簾軌道修復(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五.2.4.5.6.7.9.);舊南棟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窗簾軌道修復(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B.五.2.3.4.5.);圖書館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1樓東西側窗簾軌道修復、2、3樓西側窗簾軌道修復(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C.五.2.3.4.5.6.)部分:
⑴查系爭契約就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關於擴柱補強工
程約定有1:3水泥砂漿粉刷、內牆1:2水泥砂漿粉刷、內牆刷防霉漆、外牆刷油性水泥漆、砌磚牆、水泥地平復原及新增部分門窗等工項,此有系爭契約附件施工圖說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一至三層補強位置平面圖(圖號均編為A2B-1至A2B-3)可資參照。惟依鑑定人林吉良證述及鑑定報告所載,系爭契約關於擴柱補強工程僅及擴柱部分,但擴柱範圍週邊約1、2公尺也會打除毀壞,之後要修補,一般作結構補結也會納入預算,依據施工圖說判斷應該列穿樑項目施作,但系爭契約未列載,又擴柱補強會拆除門窗等原附著之鐵窗、窗簾軌道等,系爭契約未確實敘明及編列工程項目等情(見原審卷㈡第18頁背面;系爭鑑定報告書第6頁),足見穿樑、拆除(含修改及復原安裝)窗戶、鐵門、格柵及窗簾軌道修復亦屬擴柱補強施工範圍,系爭契約漏未編列上開工程項目,自屬漏項,應堪認定。
⑵次查,關於舊北棟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
、拆除花格鋁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及復原、拆除含修改2樓格柵、窗簾軌道修復;舊南棟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窗簾軌道修復;圖書館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1樓東西側窗簾軌道修復、2、3樓西側窗簾軌道修復等工程項目係屬漏項,則依系爭契約第4條㈢約定,應由兩造協議增加契約價金,然兩造就此部分漏項並未約定價金給付方式,而依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分析結果,上開漏項舊北棟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拆除花格鋁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及復原、拆除含修改2樓格柵、窗簾軌道修復施作報酬依序為84,040元、86,400元、64,800元、15,200元、1,900元、84,000元;舊南棟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窗簾軌道修復施作報酬依序為52,800元、127,920元、16,560元、54,000元;圖書館之穿樑、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安裝、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1樓東西側窗簾軌道修復、2、3樓西側窗簾軌道修復施作報酬依序為58,080元、108,480元、11,040元、11,960元、11,20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第99、100、101、103、105、106、108-110頁),則晉欣公司就施作上開漏項工程得請求永康國中給付工程報酬為788,380元(計算式:84,040+86,400+64,800+15,200+1,900+84,000+52,800+127,920+16,560+54,000+58,080+108,480+11,040+11,960+11,200=788,380),尚屬公允,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11.關於舊北棟之拆除電動鐵捲門(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
五.8.)部分:晉欣公司主張因系爭契約漏列舊北棟拆除電動鐵捲門費用,永康國中應給付3,900元,經鑑定機關核對系爭契約工程項目內容,確無編列拆除電動鐵捲門之費用,而晉欣公司確有施用上開工項,自應依系爭契約第4條㈢約定,應由兩造協議增加契約價金,然兩造就此部分漏項並未約定價金給付方式,依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分析結果,拆除1樘電動鐵捲門費用為1,800元(見鑑定報告第106頁),則晉欣公司請求施作拆除電動鐵捲門承攬報酬應為1,800元,方屬公允,逾此範圍之請求,亦屬無據。
12.關於舊北棟之半明架礦纖天花板(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
A.五.10.)部分:晉欣公司主張舊北棟天花板老舊,配合塑鋼窗施作而拆除舊窗戶,造成毀損掉落,為考量學生安全,永康國中要求全面更換,永康國中應給付177,422元工程款。查:
⑴證人陳金虎於原審證述:「施工時要做擴柱的時候要通
到屋頂打壞了,有的教室整個掉下來,我們本來要求回復原狀,但晉欣公司的陳姓監工人員說找不到原材料,所以主動說要改變成上開方式替代。這些人可能從之前的工程檢討會議記錄可以看出。」等語,核與證人邱伯卿證述:施作工程期間,因為天花板老舊且和牆壁連在一起,所以做的時候坍塌,工程檢討會議時,永康國中有主張該毀損是晉欣公司施作造成,但是晉欣公司也有表示天花板是舊式,且與結構黏在一起,所以拆除窗戶時會整個掉下來等語大致相符(見原審卷㈡第34頁背面、第40頁),足見舊北棟之天花板坍塌係晉欣公司進行窗戶拆除工程所致。
⑵參以兩造會同監造單位永合公司於100年7月19日工地會
議決議:「舊北棟三樓既有蔗板天花板,因設備老舊於拆除過程部分坍塌不堪使用,影響使用安全性,承商(指晉欣公司)應依契約規定,採用輕鋼架全面更新,所需費用已包含於發包工作費中不另計價。」等情,此有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52頁),益證舊北棟天花板坍塌係晉欣公司施工所致,晉欣公司就其毀損之天花板,自應負回復原狀之責。
⑶是晉欣公司請求永康國中給付此部分之工程款,於法無據。
13.關於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鐵捲門遙控器(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五.11.、B.五.6.、C.五.8.部分:
晉欣公司主張永康國中指示施作將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鐵捲門開關變更為遙控器,應給付每個鐵捲門遙控器10,000元,合計30,000元之工程款。查:⑴系爭工程施工期間,永康國中另指示晉欣公司施作鐵捲
門遙控器之事實,業據證人陳金虎、邱伯卿於原審證述無誤(見原審卷㈢第35頁正反面、第40頁正面),可知上開工程項目原非屬系爭契約承攬範圍。
⑵然系爭契約並非要式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只須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是以兩造既就承攬範圍外之工程項目為口頭協議追加,仍屬系爭工程之變更、追加,晉欣公司自得依變更追加後之承攬契約,請求永康國中給付該部分工程款。
⑶證人陳金虎證述兩造僅就變更、追加上開工程項目為口
頭約定,並未就工程數額為實質協議(見原審卷㈢第35頁反面),而上開鐵捲門遙控器施作費用,依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分析結果:每個6,000元(見鑑定報告第113頁),則晉欣公司請求施作鐵捲門遙控器承攬報酬應以每個6,000元,合計18,000元(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各1個鐵捲門遙控器,計算式:6,000×3=18,000),應屬公允,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未合。
14.關於舊北棟、圖書館之契約項目外點工施作費用(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五.12、C.五.10.)部分:
晉欣公司主張永康國中要求自行出具材料,請求伊油漆舊北棟、圖書館鐵窗、鐵門、欄杆,並為考量學生安全於舊北棟、圖書館樓梯欄杆下方增設踢腳固定,永康國中應給付舊北棟契約項目外貼施工費用96,000元、圖書館之契約項目外貼施工費用32,000元。查:
⑴晉欣公司主動提出由永康國中提供材料,晉欣公司願意
無償施作油漆工程,主要是2、3的走廊鐵欄杆油漆;因晉欣公司施作欄杆時,欄杆的柱角要插在樓梯面,但樓梯面較舊,樓梯會晃,為了安全起見,晉欣公司提供改善方式,願意無償施作樓梯欄杆下方增設踢腳固定等情,已據證人陳金虎於原審證述屬實(見原審卷㈢第34頁反面、第35頁正面)。
⑵雖證人邱伯卿表示確有由永康國中提供材料,由晉欣公
司進行油漆工程,及樓梯下方增設踢腳等事,但就上開油漆、增設踢腳如何核算工資計價,已無印象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0頁),然衡諸情理,若非晉欣公司有提出由永康國中提供油漆原料,其願無償施作油漆工程之情事,永康國中當無大費周章另行購置油漆,而交由晉欣公司粉刷之理,足見晉欣公司應有承諾無償施作油漆系爭鐵窗、欄杆,自不得請求永康國中給付此部分施工費用,且永康國中亦無不當得利可言。
⑶至於樓梯下方增設踢腳部分,依兩造會同監造單位永合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召開之工地會議,於100年7月12日、同年月19日、同年9月27日、同年10月25日分別就「圖書館扶手欄杆部份容易搖晃,請承商加強固定方式,避日後產生危險」、「欄杆扶手應再加強固定,避免搖晃產生危險。」、「舊北棟樓梯扶手欄杆基腳應全部入地固定。」、「欄杆扶手基礎固定請承商儘早施工。」提出檢討,要求晉欣公司改善此部分施作工程,有工地會議紀錄可按(見原審卷㈢第52、63、66、69頁)則晉欣公司為修繕此部分瑕疵而貼工施作樓梯下方踢腳之費用,自屬系爭契約約定範圍,晉欣公司亦不得另為請求永康國中給付工程款。
15.關於舊北棟之1至3樓廁所磁磚修復(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五.13.);圖書館之1至3樓廁所磁磚修復(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C.五.9.)部分:
晉欣公司主張因廁所基礎開挖及擴柱位置致部分磁磚破壞,需修補復原,此修復費用分別118,500元、33,750元,為系爭契約漏列,永康國中應予以給付。查,經鑑定機關核對系爭契約工程項目內容,確無編列此部分磁磚修復之費用,而晉欣公司確有施作此工項(見鑑定報告書第100、103頁),自應依系爭契約第4條㈢約定,由兩造協議增加契約價金,然兩造就此部分未約定價金給付方式,而依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分析結果:舊北棟、圖書館1至3樓廁所磁磚修復費用分別為89,000元、23,200元(見鑑定報告第107、111頁),則晉欣公司請求此部分之工程款112,200元(計算式:89,000+23,200=112,200),於法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16.關於舊北棟之1樓廁所旁樓梯間後方原有出入口封閉(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五.14.)部分:
晉欣公司主張永康國中指示舊北棟之1樓廁所旁樓梯間後方原有出入口封閉乙節,業據證人陳金虎、邱伯卿於原審結證屬實(見原審卷㈢第35頁正面、第40頁背面)。由此可知此部分工項原非屬系爭契約承攬範圍,兩造既為口頭協議追加,仍屬系爭工程之變更、追加,晉欣公司自得依變更追加後之承攬契約,請求永康國中給付該部分工程款。惟晉欣公司主張永康國中應給付此部分工程款10,000元,然依證人陳金虎所證,兩造並未就工程數額為實質協議約定(見原審卷㈢第35頁正面),而依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工項分析結果:系爭出入口封閉工程費用為1式5,000元(見鑑定報告第106、107頁),則晉欣公司請求此部分工程款5,000元,方屬公允,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不合。
17.關於舊北棟之黑板油漆(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五.15.)部分:
晉欣公司主張永康國中應給付其要求重新油漆黑板之施工費用3,800元。查,證人陳金虎於原審證述;「(問:舊北棟關於教室、黑板部分永康國中有無要求晉欣公司重新油漆?)因為晉欣公司施作時沒有將黑板包覆,灌水漿的時候黑板被噴的很髒,造成黑板無法使用,所以要求回復原狀,這部份沒有講到計價問題,只要求回復原狀,晉欣公司的證人邱伯卿跟另位年紀較大的先生也有答應。」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5頁),足見晉欣公司施作不慎,濺污永康國中所有黑板,永康國中要求晉欣公司回復原狀,則此部分晉欣公司重新油漆黑板所生之費用,自不得另為請求。
18.關於舊南棟之刷油性水泥漆、高空作業車(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B.四.6.、壹.B.五.7.)部分:
晉欣公司主張舊南棟依系爭契約內容施作透明油漆後,效果不佳,永康國中乃指示另刷鼠色油漆,永康國中應給付此部分增加刷油性水泥漆費用88,294元、及高空作業車65,000元,合計153,294元。查:
⑴證人陳金虎於原審證述:「原來設計是透明,後來發現
透明部分新舊有差異,故同時將舊北棟油漆改成灰色,當時晉欣公司的林經理表示願意無償施作,當時老先生也在場。舊南棟是最早施作,發現透明的效果不好後,才同時將三棟油漆都改成灰色,就好像抿石子也是這樣由舊南棟先發現。」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5頁反面)。
⑵參以舊南棟於100年8月26日竣工,晉欣公司為請求永康
國中給付變更、追加工程項目之工程款,於前開100年8月19日(100)晉欣永康字第68號函及100年9月28日(100)晉欣永康字第87號函,均未載有舊南棟之刷油性水泥漆工程款及為配合施作上開工程而使用高空作業車費用。
⑶再者,兩造會同監造單位永合公司於100年6月1日工地
會議討論油漆顏色修改選擇事項時,晉欣公司亦未就此部分追加工程款並予提出討論,此有臺南市永康國民中學「99度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大樓補強工程」100年6月1日工地會議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㈡第61頁)。
⑷基上可見,證人陳金虎上開證述晉欣公司承諾無償施作
舊南棟之刷油性水泥漆(含配合刷油性水泥漆之高空作業車)工程乙節,堪予採信。是晉欣公司既同意無償施作此部分工程,自不得請求永康國中給付變更、追加工程款153,294元,且永康國中亦無不當得利之情可言。
19.關於圖書館之2、3樓鐵捲門白鐵修邊(即附表一所示項次
壹.C.五.7.)部分:晉欣公司主張永康國中應給付其要求將鐵捲門包覆之施工費用16,000元。查,證人陳金虎於原審證述;「這是當初下游廠商跟校方協調時溝通不良,位置錯誤,二、三樓鐵窗大小不一樣,雙方溝通位置錯誤導致鐵門已經定好安裝時發現太小,所以安裝後用白鐵皮包覆,增加的費用好像也沒有說,會議記錄應該也沒有記載。廠商誤以為二、三樓鐵門寬度一樣,後來發現不一樣,校方跟廠商都各自認為沒有說錯,我猜可能是下游廠商誤會,因為同一個地方,所以以為二、三樓都一樣寬,廠商說當時校方是要作靠近舊北棟、舊南棟,但後來實際施作位置有差距,但校方認為沒有引導錯誤。這個費用如何計算好像沒有討論,雙方都不認錯,因為晉欣公司也是請下游廠商來,沒有自己處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6頁),可知鐵捲門白鐵修邊是為彌補晉欣公司施作鐵捲門與實際安裝門框不吻合,基於考量學生安全,故再以白鐵修邊包覆。晉欣公司就此部分,未能舉證證明系爭工程施作係因永康國中有指示錯誤所致,則該圖書館2、3樓鐵捲門白鐵修邊費用,應包含於系爭契約2、3樓鐵捲門施用範圍內,晉欣公司就此部分工程款不得另為請求永康國中給付。
20.關於舊南棟之鐵格柵門(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B.五.8.)、及圖書館之太陽花欄杆、9mm矽酸鈣隔間加60K岩綿、1樓樓梯間白鐵門(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C.五.11.12.13.)部分:
晉欣公司主張永康國中指示施作舊南棟之鐵格柵門,及圖書館之太陽花欄杆、9mm矽酸鈣隔間加60K岩綿、1樓樓梯間白鐵門等工程,永康國中應分別給付9,100元、4,940元、30,000元、10,000元之工程款。查,上開工項係永康國中另指示晉欣公司施作,業據證人陳金虎、邱伯卿於原審證述無誤(見原審卷㈢第36、41頁),可知此部分工程項目原非屬系爭契約承攬範圍,然兩造既就承攬範圍外之工程項目為口頭協議追加,自屬系爭工程之變更、追加,晉欣公司自得依變更追加後之承攬契約,請求永康國中給付該部分工程款。又依證人陳金虎、邱伯卿證述情節,兩造僅就變更、追加上開工程項目為口頭約定,並未就工程數額為實質協議約定(見原審卷㈢第36頁正面、第41頁反面),而依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工項分析結果,鐵格柵門施作1樘為5,800元、太陽花欄杆施作1個為3,000元、9mm矽酸鈣隔間加60K岩綿一式為24,300元、白鐵門1個為5,500元(見鑑定報告第109、111頁),則晉欣公司請求施作鐵格柵門、太陽花欄杆、9mm矽酸鈣隔間加60K岩綿、1樓樓梯間白鐵門之承攬報酬依序應為5,800元、3,000元、24,300元、5,500元,合計38,600元,方屬公允,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21.關於舊北棟、舊南棟、圖書館之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即附表一所示項次壹、A、四、11;B、四、14;C、四、12);及圖書館之半明架礦纖天花板(即附表一所示項次
壹、C、二、22)部分之工程款,依不爭執事項㈣所示,合計136,842元,晉欣公司請求永康國中給付,乃屬有據。
22.基上,晉欣公司依系爭契約得請求永康國中給付上開說明1至21之工程項目之直接工程費合計為1,793,463元(計算式:7,074+161,558+24,030+8,994+18,270+416,010+15,582+93,206+788,380+1,800+18,000+112,200+5,000+38,600+136,842-27,583-24,500=1,793,463)。
23.關於間接工程費用(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工程品質管理費、工程營造綜合保險費、包商利潤及管理費雜費、環境衛生維持費)及稅捐部分(即附表一所示項次貳、A、B、C、D、E):
依系爭契約約定,晉欣公司得就直接工程費用之總金額1%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直接工程費用之總金額1%工程品質管理費、直接工程費用之總金額0.6%工程營造綜合保險費、直接工程費用之總金額7%包商利潤及管理費雜費、直接工程費用之總金額0.2%環境衛生維持費,及直接工程費用加間接工程費用總額5%稅捐,據此計算,晉欣公司自得依序請求永康國中給付17,935元、17,935元、10,761元、125,542元、3,587元,合計175,760元之間接工程費,及98,461元稅捐款。
㈥綜上,晉欣公司施作上開逾系爭契約約定數量及漏項之工程
,扣除施作數量不足系爭契約約定部分,則晉欣公司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4條約定得請求永康國中給付附表二所示之工程款合計為2,067,684元(計算式:1,793,463+175,760+98,461=2,067,684)。
㈦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乃指自始無給付目的,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或給付目的不達而言。查本件兩造並不爭執其契約無效或得撤銷之情事,亦無嗣後經終止或解除之情事,則上訴人施作工程之給付目的乃係基於有效存在之契約,非無法律上之原因,是晉欣公司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永康國中返還所受系爭追加工程款及增作工項之利益,亦無所據。
㈧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
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情事變更原則,指法律關係發生後,為其基礎或環境之情事,於該法律效力完了前,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變更,如仍貫徹原定之法律效力,顯失公平而有背於誠信原則者,得變更其法律效力之法律原則。因之,情事變更原則於適用上必須具備下列要件即;⑴須有情事變更之事實。⑵該情事變更須為當事人當時未能預料。⑶因情事變更而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是否有一方受不相當之損失及他方得有不預期之利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273號及94年度台上字第898號判決要旨參考)。本件晉欣公司主張系爭追加工程款及增作工項乃可歸責於永康國中委託之設計單位,自始未衡量工程實況及情事變更等因素所造成,因此永康國中應給付追加工程款云云。然查,晉欣公司無提出證據證明系爭工程因何種原料上漲,導致工程款增加,亦未提出其工程材料價款資料以證明其受損及被上訴人受利益之數額,且如上所述,本件乃屬總價承攬兼採實作實算之混合型契約,而系爭增加施工項目,其中或係基於兩造合意而增加施工項目,則本院已依系爭契約第3條第㈡項、第4條第㈢項之約定計算方式及鑑定機關參酌坊間合理單價、工項分析結果,予以核定晉欣公司之承攬報酬,其中或係晉欣公司施工不當或自願無償施作而增加施工項目,則予以否准請求工程款,殊無何情事變更須為當事人當時未能預料者,故晉欣公司上開主張,無足採取。
七、綜上所述,晉欣公司依系爭工程採購契約及民法第490條、505條等規定,請求永康國中給付2,067,6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12月23日(見原審卷㈠第56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晉欣公司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及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永康國中敗訴之判決,並為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之諭知,均無不合。晉欣公司、永康國中就其敗訴部分分別上訴,均指摘原判決不利己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兩造之上訴均應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法 官 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心欣【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101年度建字第35號│├──┬─────────────┬─────┬─────┤│項次│項目及說明 │原契約約定│晉欣公司請││ │ │之承攬報酬│求追加給付││ │ │(新台幣,│工程款 ││ │ │以元為單位│(新台幣,││ │ │) │以元為單位││ │ │ │) │├──┼─────────────┼─────┼─────┤│壹 │直接工程費 │ │ │├──┼─────────────┼─────┼─────┤│A │舊北棟 │ │ │├──┼─────────────┼─────┼─────┤│一 │假設工程 │ │ │├──┼─────────────┼─────┼─────┤│3 │鋼管鷹及防護網(租用) │91,931 │15,068 │├──┼─────────────┼─────┼─────┤│二 │補強工程 │ │ │├──┼─────────────┼─────┼─────┤│6 │模板組立及損耗(一般模) │176,691 │9,704 │├──┼─────────────┼─────┼─────┤│9 │1:3水泥砂獎粉刷 │111,384 │196,882 │├──┼─────────────┼─────┼─────┤│10 │1:2水泥粉光 │132,804 │234,744 │├──┼─────────────┼─────┼─────┤│22 │外牆伸縮縫蓋板 │52,646 │110,448 │├──┼─────────────┼─────┼─────┤│三 │雜項工程 │ │ │├──┼─────────────┼─────┼─────┤│1 │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 │20,769 │396,231 │├──┼─────────────┼─────┼─────┤│4 │廢棄物清運(運氣置合法運棄 │73,458 │22,260 ││ │場) │ │ │├──┼─────────────┼─────┼─────┤│四 │修繕工程 │ │ │├──┼─────────────┼─────┼─────┤│11 │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 │160,416 │21,723 │├──┼─────────────┼─────┼─────┤│五 │契約漏列追加工項 │ │ │├──┼─────────────┼─────┼─────┤│1 │1樓走廊抿石子(連工帶料) │ │150,600 │├──┼─────────────┼─────┼─────┤│2 │穿樑 │ │104,000 │├──┼─────────────┼─────┼─────┤│3 │水泥粉刷面打除含搬運、清潔│ │100,005 ││ │未含廢棄物清運費 │ │ │├──┼─────────────┼─────┼─────┤│4 │拆除鐵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 │ │234,000 │├──┼─────────────┼─────┼─────┤│5 │拆除花格鋁窗含修改及復原安│ │196,560 ││ │裝 │ │ │├──┼─────────────┼─────┼─────┤│6 │拆除鐵門含修改及復原 │ │33,280 │├──┼─────────────┼─────┼─────┤│7 │拆除含修改2F格柵 │ │5,460 │├──┼─────────────┼─────┼─────┤│8 │拆除電動鐵捲門 │ │3,900 │├──┼─────────────┼─────┼─────┤│9 │窗簾軌道修復 │ │137,280 │├──┼─────────────┼─────┼─────┤│10 │半明架礦纖天花板 │ │177,422 │├──┼─────────────┼─────┼─────┤│11 │鐵捲門契約漏列遙控器 │ │10,000 │├──┼─────────────┼─────┼─────┤│12 │契約項目外點工施作費用 │ │96,000 │├──┼─────────────┼─────┼─────┤│13 │1~3樓廁所磁磚修復(含工帶料│ │118,500 ││ │) │ │ │├──┼─────────────┼─────┼─────┤│14 │1樓廁所旁樓梯間後方原有出 │ │10,000 ││ │入口封閉 │ │ │├──┼─────────────┼─────┼─────┤│15 │黑板油漆 │ │3,800 │├──┼─────────────┼─────┼─────┤│B │舊南棟 │ │ │├──┼─────────────┼─────┼─────┤│一 │假設工程 │ │ │├──┼─────────────┼─────┼─────┤│二 │補強工程 │ │ │├──┼─────────────┼─────┼─────┤│24 │外牆伸縮縫蓋板 │52,646 │117,650 │├──┼─────────────┼─────┼─────┤│三 │雜項工程 │ │ │├──┼─────────────┼─────┼─────┤│1 │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 │20,769 │468,231 │├──┼─────────────┼─────┼─────┤│四 │修繕工程 │ │ │├──┼─────────────┼─────┼─────┤│6 │刷油性水泥漆(一底二度) │88,294 │88,294 │├──┼─────────────┼─────┼─────┤│14 │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 │101,931 │26,736 │├──┼─────────────┼─────┼─────┤│五 │契約漏列追加工項 │ │ │├──┼─────────────┼─────┼─────┤│1 │1樓走廊抿石子(連工帶料) │ │95,820 │├──┼─────────────┼─────┼─────┤│2 │穿樑 │ │76,800 │├──┼─────────────┼─────┼─────┤│3 │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 │284,160 ││ │安裝 │ │ │├──┼─────────────┼─────┼─────┤│4 │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 │36,480 │├──┼─────────────┼─────┼─────┤│5 │窗簾軌道修復 │ │102,960 │├──┼─────────────┼─────┼─────┤│6 │鐵捲門契約漏列遙控器 │ │10,000 │├──┼─────────────┼─────┼─────┤│7 │高空作業車 │ │65,000 │├──┼─────────────┼─────┼─────┤│8 │鐵格柵門 │ │9,100 │├──┼─────────────┼─────┼─────┤│C │圖書館 │ │ │├──┼─────────────┼─────┼─────┤│一 │假設工程 │ │ │├──┼─────────────┼─────┼─────┤│二 │補強工程 │ │ │├──┼─────────────┼─────┼─────┤│22 │半明架礦纖天花板 │10,523 │68,331 │├──┼─────────────┼─────┼─────┤│三 │雜項工程 │ │ │├──┼─────────────┼─────┼─────┤│四 │修繕工程 │ │ │├──┼─────────────┼─────┼─────┤│12 │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 │105,273 │20,052 │├──┼─────────────┼─────┼─────┤│五 │契約漏列追加工項 │ │ │├──┼─────────────┼─────┼─────┤│1 │1樓走廊抿石子(連工帶料) │ │71,550 │├──┼─────────────┼─────┼─────┤│2 │穿樑 │ │76,800 │├──┼─────────────┼─────┼─────┤│3 │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 │189,440 ││ │安裝 │ │ │├──┼─────────────┼─────┼─────┤│4 │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 │24,320 │├──┼─────────────┼─────┼─────┤│5 │窗簾軌道修復(1樓,東西側)│ │22,880 │├──┼─────────────┼─────┼─────┤│6 │窗簾軌道修復(2、3樓,西側)│ │22,880 │├──┼─────────────┼─────┼─────┤│7 │2F、3F鐵捲門白鐵修邊 │ │16,000 │├──┼─────────────┼─────┼─────┤│8 │鐵捲門契約漏列遙控器 │ │10,000 │├──┼─────────────┼─────┼─────┤│9 │1~3樓廁所磁磚修復(含工帶料│ │33,750 ││ │) │ │ │├──┼─────────────┼─────┼─────┤│10 │契約項目外點工施作費用 │ │32,000 │├──┼─────────────┼─────┼─────┤│11 │太陽花欄杆 │ │4,940 │├──┼─────────────┼─────┼─────┤│12 │9mm矽酸鈣隔間+60K岩綿(雙)│ │30,000 │├──┼─────────────┼─────┼─────┤│13 │圖書館1樓樓梯間白鐵門 │ │10,000 │├──┼─────────────┼─────┼─────┤│14 │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 │20,769 │66,903 │├──┼─────────────┼─────┼─────┤│貳 │間接工程費 │ │ │├──┼─────────────┼─────┼─────┤│A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156,089 │44,021 │├──┼─────────────┼─────┼─────┤│B │工程品質管理費 │156,041 │44,021 │├──┼─────────────┼─────┼─────┤│C │工程營造綜合保險費 │93,625 │ │├──┼─────────────┼─────┼─────┤│D │包商利潤及管理費雜費 │1,092,286 │308,143 │├──┼─────────────┼─────┼─────┤│E │環境衛生維持費 │31,208 │8,804 │├──┼─────────────┼─────┼─────┤│參 │稅捐 │856,667 │240,352 │├──┼─────────────┼─────┼─────┤│總計│ │ │5,047,381 │└──┴─────────────┴─────┴─────┘┌────────────────────────────┐│附表二 101年度建字第35號│├──┬─────────────┬─────┬─────┤│項次│項目及說明 │原契約約定│永康國中應││ │ │之承攬報酬│晉欣公司之││ │ │(新台幣)│工程款(新││ │ │ │台幣) │├──┼─────────────┼─────┼─────┤│壹 │直接工程費 │ │ │├──┼─────────────┼─────┼─────┤│A │舊北棟 │ │ │├──┼─────────────┼─────┼─────┤│一 │假設工程 │ │ │├──┼─────────────┼─────┼─────┤│3 │鋼管鷹及防護網(租用) │91,931 │7,074 │├──┼─────────────┼─────┼─────┤│二 │補強工程 │ │ │├──┼─────────────┼─────┼─────┤│6 │模板組立及損耗(一般模) │176,691 │0 │├──┼─────────────┼─────┼─────┤│9 │1:3水泥砂獎粉刷 │111,384 │161,558 ││ │ │ │(另扣款 ││ │ │ │27,583) │├──┼─────────────┼─────┼─────┤│10 │1:2水泥粉光 │132,804 │扣款24,500│├──┼─────────────┼─────┼─────┤│22 │外牆伸縮縫蓋板(含樓板下方│52,646 │24,030 ││ │) │ │ │├──┼─────────────┼─────┼─────┤│三 │雜項工程 │ │ │├──┼─────────────┼─────┼─────┤│1 │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 │20,769 │195,284 │├──┼─────────────┼─────┼─────┤│4 │廢棄物清運(運氣置合法運棄 │73,458 │15,582 ││ │場) │ │ │├──┼─────────────┼─────┼─────┤│四 │修繕工程 │ │ │├──┼─────────────┼─────┼─────┤│11 │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 │160,416 │21,723 │├──┼─────────────┼─────┼─────┤│五 │契約漏列追加工項 │ │ │├──┼─────────────┼─────┼─────┤│1 │1樓走廊抿石子(連工帶料) │ │0 │├──┼─────────────┼─────┼─────┤│2 │穿樑 │ │84,040 │├──┼─────────────┼─────┼─────┤│3 │水泥粉刷面打除含搬運、清潔│ │93,206 ││ │未含廢棄物清運費 │ │ │├──┼─────────────┼─────┼─────┤│4 │拆除鐵窗含修改及復原安裝 │ │86,400 │├──┼─────────────┼─────┼─────┤│5 │拆除花格鋁窗含修改及復原安│ │64,800 ││ │裝 │ │ │├──┼─────────────┼─────┼─────┤│6 │拆除鐵門含修改及復原 │ │15,200 │├──┼─────────────┼─────┼─────┤│7 │拆除含修改2F格柵 │ │1,900 │├──┼─────────────┼─────┼─────┤│8 │拆除電動鐵捲門 │ │1,800 │├──┼─────────────┼─────┼─────┤│9 │窗簾軌道修復 │ │84,000 │├──┼─────────────┼─────┼─────┤│10 │半明架礦纖天花板 │ │0 │├──┼─────────────┼─────┼─────┤│11 │鐵捲門契約漏列遙控器 │ │6,000 │├──┼─────────────┼─────┼─────┤│12 │契約項目外點工施作費用 │ │0 │├──┼─────────────┼─────┼─────┤│13 │1~3樓廁所磁磚修復(含工帶料│ │89,000 ││ │) │ │ │├──┼─────────────┼─────┼─────┤│14 │1樓廁所旁樓梯間後方原有出 │ │5,000 ││ │入口封閉 │ │ │├──┼─────────────┼─────┼─────┤│15 │黑板油漆 │ │0 │├──┼─────────────┼─────┼─────┤│B │舊南棟 │ │ │├──┼─────────────┼─────┼─────┤│一 │假設工程 │ │ │├──┼─────────────┼─────┼─────┤│二 │補強工程 │ │ │├──┼─────────────┼─────┼─────┤│24 │外牆伸縮縫蓋板(含樓板下方│52,646 │27,264 ││ │) │ │ │├──┼─────────────┼─────┼─────┤│三 │雜項工程 │ │ │├──┼─────────────┼─────┼─────┤│1 │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 │20,769 │137,750 │├──┼─────────────┼─────┼─────┤│四 │修繕工程 │ │ │├──┼─────────────┼─────┼─────┤│6 │刷油性水泥漆(一底二度) │88,294 │0 │├──┼─────────────┼─────┼─────┤│14 │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 │101,931 │26,736 │├──┼─────────────┼─────┼─────┤│五 │契約漏列追加工項 │ │ │├──┼─────────────┼─────┼─────┤│1 │1樓走廊抿石子(連工帶料) │ │0 │├──┼─────────────┼─────┼─────┤│2 │穿樑 │ │52,800 │├──┼─────────────┼─────┼─────┤│3 │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 │127,920 ││ │安裝 │ │ │├──┼─────────────┼─────┼─────┤│4 │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 │16,560 │├──┼─────────────┼─────┼─────┤│5 │窗簾軌道修復 │ │54,000 │├──┼─────────────┼─────┼─────┤│6 │鐵捲門契約漏列遙控器 │ │6,000 │├──┼─────────────┼─────┼─────┤│7 │高空作業車 │ │0 │├──┼─────────────┼─────┼─────┤│8 │鐵格柵門 │ │5,800 │├──┼─────────────┼─────┼─────┤│C │圖書館 │ │ │├──┼─────────────┼─────┼─────┤│一 │假設工程 │ │ │├──┼─────────────┼─────┼─────┤│二 │補強工程 │ │ │├──┼─────────────┼─────┼─────┤│22 │半明架礦纖天花板 │10,523 │68,331 │├──┼─────────────┼─────┼─────┤│三 │雜項工程 │ │ │├──┼─────────────┼─────┼─────┤│四 │修繕工程 │ │ │├──┼─────────────┼─────┼─────┤│12 │熱浸鍍鋅格柵水溝蓋板 │105,273 │20,052 │├──┼─────────────┼─────┼─────┤│五 │契約漏列追加工項 │ │ │├──┼─────────────┼─────┼─────┤│1 │1樓走廊抿石子(連工帶料) │ │0 │├──┼─────────────┼─────┼─────┤│2 │穿樑 │ │58,080 │├──┼─────────────┼─────┼─────┤│3 │拆除鐵窗含修改、油漆及復原│ │108,480 ││ │安裝 │ │ │├──┼─────────────┼─────┼─────┤│4 │拆除鐵門含修改、油漆及復原│ │11,040 │├──┼─────────────┼─────┼─────┤│5 │窗簾軌道修復(1樓,東西側)│ │11,960 │├──┼─────────────┼─────┼─────┤│6 │窗簾軌道修復(2、3樓,西側)│ │11,200 │├──┼─────────────┼─────┼─────┤│7 │2F、3F鐵捲門白鐵修邊 │ │0 │├──┼─────────────┼─────┼─────┤│8 │鐵捲門契約漏列遙控器 │ │6,000 │├──┼─────────────┼─────┼─────┤│9 │1~3樓廁所磁磚修復(含工帶料│ │23,200 ││ │) │ │ │├──┼─────────────┼─────┼─────┤│10 │契約項目外點工施作費用 │ │0 │├──┼─────────────┼─────┼─────┤│11 │太陽花欄杆 │ │3,000 │├──┼─────────────┼─────┼─────┤│12 │9mm矽酸鈣隔間+60K岩綿(雙)│ │24,300 │├──┼─────────────┼─────┼─────┤│13 │圖書館1樓樓梯間白鐵門 │ │5,500 │├──┼─────────────┼─────┼─────┤│14 │現有設備及管線暫移及復原 │20,769 │82,976 │├──┼─────────────┼─────┼─────┤│貳 │間接工程費 │ │ │├──┼─────────────┼─────┼─────┤│A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156,089 │17,935 │├──┼─────────────┼─────┼─────┤│B │工程品質管理費 │156,041 │17,935 │├──┼─────────────┼─────┼─────┤│C │工程營造綜合保險費 │93,625 │10,761 │├──┼─────────────┼─────┼─────┤│D │包商利潤及管理費雜費 │1,092,286 │125,542 │├──┼─────────────┼─────┼─────┤│E │環境衛生維持費 │31,208 │3,587 │├──┼─────────────┼─────┼─────┤│參 │稅捐 │856,667 │98,461 │├──┼─────────────┼─────┼─────┤│總計│ │ │2,067,684 │└──┴─────────────┴─────┴─────┘